2.完善拘役刑的宣判及执行制度。拘役是适用于轻罪的主要自由刑之一,但是拘役刑具有改造时间短,难以取得实效,而且容易发生交叉感染等弊端,所以,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拘役刑进行完善:[18]
(1)严格限制拘役刑的宣判。应在立法上规定,科处拘役刑只是在有一般预防或个别预防的特别情况的例外情况下适用。比如,《德国刑法典》第47条第1款规定:“法院根据犯罪和行为人人格具有的特殊情况,认为只有判处自由刑才能影响行为人和维护法律秩序时,可判处6个月以下的自由刑。”
(2)广泛适用非监禁刑,以代替拘役刑。比如,对于本应科处拘役的轻微犯罪行为,用罚金代替拘役;扩大缓刑的适用;设立拘役易科罚金制;用社区服务刑代替拘役刑等,都不失为替代拘役刑的良好手段。
(3)改善拘役刑的执行方法。用周末监禁、半监禁等执行方法替代拘役刑的传统执行方法,能较好地克服拘役刑的弊端。周末监禁是指利用受刑人每周之空暇时间为拘役刑之执行,半监禁是指受刑人白天在监狱之外自由地工作,晚间及不工作的时间则返监狱接受监禁。上述方法能够使受刑人保持社会联系,不影响职业或学业,并可以避免一般人知悉其受刑之事实,实属人性化的考虑。
3.提升罚金刑在刑罚结构中的地位,并提高其实际适用率。目前,“罚金刑的运用乃渐行扩大,此种扩张的趋势更由于自由刑无可避免的‘反社会化效果’,将使罚金刑成为未来的主要刑罚。”[19]可见,罚金刑在刑罚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应该从下述几个方面,进一步发挥罚金刑的作用:
(1)提高罚金刑在刑罚结构中的地位,将罚金刑提升为主刑。刑罚理论证明,罚金刑在抗制轻罪方面,比短期自由刑有更好的作用。因而在德国、法国和英国等国家,罚金刑在轻罪上的适用率已经超过了自由刑,成为抗制轻罪的主要手段。[20]而我国《刑法》仅规定罚金刑为附加刑,罚金刑在刑罚结构中的地位偏低。如果刑事立法明确规定罚金刑为主刑,将改变我国自由刑和死刑主导的刑罚结构,既符合各国刑罚结构改革和发展的趋势,也能更好地满足抗制轻罪的现实需要。当然,为了发挥罚金刑的功能,还应规定罚金刑作为主刑也能够与其他刑罚方法并科。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已经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的国家和地区,都规定罚金刑可以和自由刑并科。[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