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法治首先意味着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秩序中对法律权威和作用的重视和强调,努力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凡事“一断于法”,其极致状态往往称之为“法的统治”或“法律至上”。现代法治要求的法律权威则一般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均要受法律的约束。
与“法治”对应的国家社会治理状态有“人治”或“德治”等。实际上,历史上没有哪一个文明社会的治理离得开法律、道德或者人的因素,法治不是完全排除人和道德的因素,毋宁说,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更根本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合法性”是比“合道德性”、人的主观决策判断更基本的行为准则。缘何如此?古希腊大哲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稳定和无偏私等特点作过全面论述,并断言:“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尽管古代中国基本上一直都是人治社会,但也不乏有识之士深感人治之弊,而呼唤以优良的法律进行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春秋时代管仲谓之“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明末清初的黄宗羲则与亚里士多德遥相呼应,认为法律应该具有更优先地位,曰:“即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现代法治是伴随着西方传统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产生的,众多启蒙思想家纷纷致力于反对个人特权、普及法律权威至上乃至法治信仰的理念。“在专制的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而且不应该有其他情况。”潘恩的这句格言可谓彼时法治理想的经典诠释。此时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建设尚处在转型的关节点上,中国人民选择以民主法治的方式回应历史的发展,当务之急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权威,排除法外特权乃至人治因素的阻碍。邓小平同志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此后,逐渐形成和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法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至于法律能否在政治经济等领域取得权威地位,则尚待今人继续努力。
三
法治思想源远流长,在不同时代与国度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虽说在许多具体的方面还不乏争议,但我们依然可以按照它的本质属性来探讨法治是什么。
第一,法治是规则之治。“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富勒),法治首先需要一套完整自足的法规系统,国家、社会、个人生活的基本方面都受这套规则的有效制约或指引。管仲所谓“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虽不是现代法治思想,但其蕴含的精神却有相通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