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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主义与理性主义之争

  

  如前所述,礼教派并不反对变法修律,甚至也同意法律与道德有别、国民主义论,更不用说收回领事裁判权的主张了。但是,相比于法理派,这一派确实更多考虑习俗、传统、民情,以及教育程度、制度设施、社会条件等当下因素,这使得礼教派的改革论述看上去更“保守”,更讲求现实,也更形复杂。在礼教派人士看来,社会的秩序,历千数年而逐渐形成,其复杂性超出人们的想象,非“少数人之心思学力规划一时”的能力所能把握。罔顾风俗民情,遽行新法,可能产生的人所不欲的连锁效应,“有非首议之人所能预料者”。说到底,法律为一种社会的制度,其发生与发展自有其逻辑,非人力可以任意改变和支配。在为“新刑律修正案汇录”所作的序中,礼教派中坚劳乃宣写道:


  

  法律何自生乎?生于政体。政体何自生乎?生于礼教。礼教何自生乎?生于风俗。风俗何自生乎?生于生计。宇内人民生计,其大类有三:曰农桑,曰猎牧,曰工商……风俗者,法律之母也,立法而不因其俗,其凿枘也必矣。中国,农桑之国也,故政治从家法;朔方,猎牧之国也,故政治从兵法;欧美,工商之国也,故政治从商法。


  

  他又以中国汉唐以来历史为例说明,“法律之不能与风俗相违,非数千年来实地试验,确有成绩,不容以空言理想凭空臆断者哉”。这段话再次让人想到创立了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甚而想到社会理论上的一个人物谱系:伯克、孟德斯鸠和十八世纪的苏格兰启蒙学者。劳氏固然没有提到这些思想家,实际上对他们恐怕也所知不深,而且,他当时没有、也不可能提出一套可以称之为社会理论的系统论说,但他对法律深嵌于历史、文化、社会之中的确信,他关于社会秩序逐渐演化的想法,确实可以在这一系思想家的理论中得到系统而深入的说明。这也再一次表明,清末礼法之争具有深刻的现代性背景。在嗣后的论战中,这一点表现得更加清楚。


  

  对于劳乃宣的观点,曾留学东京法政大学研习法律的孟森,予以针锋相对的批驳。他指出,依劳氏所论,则猎牧终不可进于农桑,农桑终不可进于工商。是无异谓野蛮终不可进于文明,贫弱终不可进于富强。他又说,破除家族,并非破家。进化的途径,乃在由开放家族主义之法律,生趋重国民主义之政体;由国民主义之政体,生独立自由之礼教;由独立自由之礼教,生勇往进取之风俗;由勇往进取之风俗,生分歧发达之生计。终致人人自立,国家富强。相反,以旧礼教之名,桎梏人之手足,禁锢人之耳目,戕贼人之心思,国家无有不危之理(孟森:《新刑律修正案汇录书后》)。这种说法,与此前沈家本“作育大权实操于上,化从之效,如风偃草,陶铸之功,犹泉受范”之说,有异曲同工之妙,而更具现代理性主义色彩。它让我们看到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观、秩序观、进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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