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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主义与理性主义之争

  

  宣统二年十月初四日,法理派最重要的支持者庆亲王奕劻领衔上奏,请求将新刑律立即交资政院审议,以便施行。对于当时莫衷一是的中西古今之争,这篇奏章有如下总结性的论断:


  

  窃维议律之与议礼,皆为历代朝野聚讼大端,而当创改之初,新旧异同,尤难期议论一致。惟法律所以维持政治,轨范人民,其文野进退之机,皆视乎此……今各国刑律,皆除其旧日惨酷之习,以进于大同,则刑律之是非,但当论收效之治乱为何如,不必以中外而区畛域……总之时无古今,地无中外,惟以合乎公理见乎治乱者为定衡。(《奕劻等奏为核订新刑律告竣缮具清单请旨交议折》)


  

  因为站在总揽全局的位置上,这番言论不但讲公理,亦言是非,论治乱。然而,这种貌似全面的讲法并不能释除疑惑、终止论争。因为所谓公理为普遍之理,而治乱所重在其实效。一为原则指向的,一为结果导向的,二者虽不无联系,但性质不同,取向亦异。因此,依公理定是非,与视乎治乱以定是非,是为二事。比如依法理派之见,法律与道德两分是公理,无夫奸不入律亦然。但在礼教派看来,姑且不论此理是否适用于当时的中国社会,其有益于治否肯定是一个问题。在论及无夫奸问题时,陈宝琛就说:“盖社会之情形,率原于历史之沿袭,不藉其历史以为导引,遽以新理想行之,必与其社会不相副,与社会不相副之法律,无益有害。故无夫奸之规定,在中国有之,无赫赫之功;无之,则滋烈烈之害者,从来之国情民俗使之然也。”(陈宝琛:《陈阁学新刑律无夫奸罪说》)


  

  可以注意的是,礼教派虽然注重理论和立法的社会实效,其论说重点也因此落在具体的历史、社会与文化上面,但并非全不言理,惟其所言之理,与法理派倡言的公理旨趣不同。法理派喜言之公理,乃是超拔于当下具体历史情境的普遍之理,而礼教派所说的理,则出于或者导向事实。陈宝琛就说:“法律之范畴,固不能与礼教同论,而法律之适用,不能不以事实为衡。斟酌夫国情民俗而因革损益于其间,有时舍理论而就事实,亦立法之公例也。”(同上)他又说:“夫法律不能与习惯相反者,立法上之原则也,此所以欧洲不能行而行于吾国也……中国之刑法,在世界上本为独立一种法系,其所长即在注重伦常礼教,与他国法律异趣。改良刑律止可择吾国旧法之不合理者去之而已,不当一一求合于外国法律,而没吾国固有之文明。法之不合于理者,虽数千年相沿之旧律……改之可也;法之合乎理者,虽外国无可援之例,不妨自吾国创之。”(陈宝琛:《陈阁学读劳提学及沈大臣论刑律草案平议》)表面上看,这种讲法像奕劻的一样,强调的也是普遍之“理”或“理”的普遍性。但细察其理路就会发现,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普遍性。在内容的层面,合“理”与否,需要引入事实和习惯等因素来确定。换言之,礼教派所说的“公例”或“原则”,类似于多元文化主义的理论主张,既是普遍适用的,又是特殊主义的,其普遍性主张与特殊性结论相互关联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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