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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主义与理性主义之争

自然主义与理性主义之争


梁治平


【摘要】清末礼法之争的特异性,在于礼与法的异质性:前者为固有的,传统的,后者则是外来的,现代的。这种异质性在空间的方面,表现为文化类型上的差异(中与西);在时间的方面,则有社会变迁上的分别(古与今)。
【关键词】礼教派;法理派;异质性;社会变迁
【全文】
  

  光绪三十三年,新刑律草案分则告成进奏,沈家本于奏折中云:“顾或有以国民与审判之程度未足者,窃以为颛蒙之品汇不齐,而作育大权实操于上,化从之效,如风偃草,陶铸之功,犹泉受范,奚得执一时之风习而制限将来之涂辙。”以当日情形而论,国民程度不足,审判制度不备,这些当为事实。沈家本翌年奏请编定《现行刑律》,以为实行新刑律之前的过渡。他在奏折中坦承,上年进呈之新刑律,“专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为宗旨。惟是刑罚与教育互为盈,如教育未能普及,骤行轻典,似难收弼教之功。且审判之人才,警察之规程,监狱之制度,在在与刑法相维系,虽经渐次培养设立,究未悉臻完善。论嬗递之理,新律固为后日所必行,而实施之期殊非急迫可以从事”(《编定现行刑律以利推行新律基础折》)。问题是,怎样算是“急迫”?必行新律的“后日”定在何时才算恰当?倘新律实施之际,仍与民情风俗不能相合,应当如何调和?在当下与未来、现状与变革之间,如何确定改革的次序和时间表?什么样的程序与方法可称妥当?在这些问题上,法理派同礼教派显然难以达成共识。


  

  湖南巡抚就新刑律草案所作的签注颇具代表性,其原奏云:“法者,与民共信之物。将欲改全国之制,立万年之基,则必斟酌国民之程度,审查现时之大势,以为因笔损益。即在各国改制之初,亦必历无数阶级始得有今日文明之制,而推其进步之不已,则后之视之或又有更胜之处。此固非少数人之心思学力规划一时便能永垂久远者也。”这可以被视为一种经验式的渐进改革立场,它强调社会演进的阶段性,注重改革条件,对自上而下人为规划的有效性抱有怀疑。相比之下,东三省总督在其原奏中强调的是另一个方面:“见在之风俗民情与草案微有不合。但立法宜垂久远,岂能狃目前之习以薄待将来?故以新律著为常经,以专章暂资遵守。施行以渐,既无躐等之嫌,公理所存,安用一偏之议?” 在这个“立法”对“风俗民情”、“将来”对“目前之习”、“公理”对“一偏之议”的公式里,前者对后者的优越性不容置疑。修律变法,就是前者战胜和支配后者的过程。这正是法理派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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