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伊始,中国便开始了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历程,开始冲破禁锢中国经济发展的百年贸易歧视,寻求一个更加和谐、互利共赢的国际贸易环境。在此过程中,中国积极履行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承担的义务,不断完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对外贸易体制,规范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健全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对外贸易调查制度和对外贸易促进体制,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完善了贸易救济制度以及海关监管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确立了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制度,创造出一个又一个经济奇迹。
2004年6月,中国修改了《对外贸易法》,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为履行我国入世有关承诺,充分运用世贸组织规则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进一步扩大商品和服务贸易,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这次修改的内容广泛涉及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国营贸易、自动进出口许可、限制和禁止进出口、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以及对外贸易救济等方面。该法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而在法律上肯定了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合法性,扩大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进一步促进了对外贸易发展。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增长,进出口总额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升。2010年中国出口占世界出口的比重达10.4%。
六、尊重WTO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参与贸易争端解决
入世以来,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DSB),为该机制稳健运行、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作出了有益贡献。十年间,中国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申诉案件共计8件,作为第三方参与其他成员方提起的申诉案件共计78件,应诉其他成员方对我国提起的申诉案件共计23件[4],单从案件的数量上看,中国就已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最重要参与者之一。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呈现以下特点:
首先,努力与诉争的WTO成员通过谈判就诉争事项达成谅解。在贸易争端解决过程中,中国更愿意通过友好协商、谈判的方式化解纷争。加入WTO后,中国应诉的第一个案件“集成电路增值税案”,就是通过中美双方友好协商、谈判达成谅解从而获得解决。此后,2007年中国被诉的关于退税、税收及其他支付减免的某些措施案,2008年中国被诉的关于影响金融信息服务和外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措施案,关于赠与、贷款和其他刺激措施案等案件,均是以与相关WTO成员方磋商、谈判,最终以谅解的方式结案。这种通过协商、谈判解决贸易争端的做法,有利于迅速解决WTO成员彼此间纷争,为国际贸易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其次,WTO争端解决机制已成为与主要贸易伙伴解决贸易纠纷的重要工具。从具体案件审理情况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在中美、中欧等主要贸易伙伴之间发起的,不论是中国主动申诉的案件、还是被动应诉的案件,美国、欧盟是汇总国在WTO贸易争端解决中的重要当事人。中国主动申诉的案件被诉方全部为美国(6件)或欧盟(2件),被诉案件的主动发起者也是美国或欧盟,日本、墨西哥、加拿大等其他贸易伙伴是随后加入的。这一方面说明,中国与美、欧、日等之间贸易往来频繁、关系密切,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国重视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关系。目前,该机制已成为中国国际贸易纷争的主要工具,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在贸易领域奉行的“强权政治”,为国家爱对外贸易发展了创造了良好的局面和氛围。
再次,通过以第三方身份积极参与贸易争端解决案件获得了良好效果。以第三方身份参与WTO解决其他成员方贸易争端案件共计78件,这一数量超过了中国主动申诉或被动应诉案件的总和。由于中国属于WTO新成员,对于WTO规则、争端解决程序的熟悉程度、运用能力以及参与具体案件审理的经验,均有待提高。加入WTO不久,中国就积极以第三方身份参与其他成员间的贸易争端解决工作,有助于提高自身对WTO规则、争端解决程序的熟悉程度和运用能力,可以尽快适应WTO争端解决机制。由于历史原因、语言及人才培养方面存在的障碍,中国目前还缺乏熟悉国际贸易规则、WTO理论与实践方面的专门人才,以第三方身份参与WTO解决贸易争端实践,则为国家提供了派出人员参加具体案件审理过程的机会,利用这些机会来熟悉WTO规则,了解其他WTO成员方在运用规则、参与争端解决、维护自身贸易利益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对于更好地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贸易利益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