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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十年中国的市场经济法治

  

  在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中,外资金融机构的投资与业务广泛涉及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大类。针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立法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和规章层次,其中入世以来颁行的法规和规章主要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2001)、《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颁行、2007年修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颁行、2006废止)、《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颁行、2004年失效)、《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2004)、《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等。不难看出,中国现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立法,仍存在着立法层次偏低、稳定性差,分业立法内容重复、衔接配合不够、立法资源浪费,规范性、准确性、条理性、全面性、透明度等都有待提高的问题,还需要根据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混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向全面集中监管、统一立法迈进。


  

  五、保护自由公平竞争,完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入世十年的发展,明显助推了三十年前开始的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那一天起,中国即十分重视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有序竞争。入世十年来,中国除了履行义务和享受更大的市场外,也更多体会到了享受更大市场是有代价的。在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虽有一些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的规定,但并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适时出台《反垄断法》成为大势所趋。


  

  1992年颁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借鉴了国际经验,明确禁止仿冒、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益。该法虽然规定了一些限制竞争行为,但实践中对入世后出现的新型垄断行为明显力不从心。


  

  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该法对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了明确列举,如禁止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


  

  2007年8月,中国《反垄断法》在千呼万唤中正式出台。该法规定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等内容。《反垄断法》的颁行,对于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自由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利用反垄断法律制度,防止和制止来自国内国外的垄断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并以此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该法赋予了自身域外适用的效力,这对扩大对外开放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特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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