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公司法》第三次修改,删去46条,增加41条,修改的条文数达到了137条,只有10%的条文没有改动。这次系统修改,不但增强了公司章程的效力,赋予了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同时进一步缩小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对禁止关联交易作出了原则规定,显著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在法律上确立了一人有限公司制度,确立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规定了解决公司僵局的司法途径,从而在诸多方面借鉴了外国经验,中国公司制度实现了创新和发展。
2006年,《合伙企业法》进行了重大修改,突破性地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并将合伙人从自然人扩大至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2009年中国颁行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2006年《企业破产法》出台后,中国企业市场退出法律机制完成了重大变革。该法在立法理念上,以科学的立法技术、充分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适度的司法强制构造了中国全新的企业破产程序的模式结构,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具有开放性结构的破产程序,使重整、和解与清算程序独立进行而又具有一定联系,破产程序由较为单纯的清算程序,转化为供债务人选择清理债务的目标和手段多样化的程序。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企业破产法》以管理人中心和债权人自治,构建了当事人自治主导型破产程序的两大支柱。总的说来,《企业破产法》基于企业再生的理念,对中国过去的企业清算主导型的破产程序进行了扬弃,通过规定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凸显了企业再生主导型的破产程序制度。
二、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以结构性减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入世后,中国的税制改革明显提速。2006年农业税的取消,标志着这个古老税种从此退出历史舞台。这一举措增加了广大农民的收入,降低了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广大农民的关爱、对农村繁荣的关心和对农业发展的关注,彰显了中国政府的结构性减税姿态,中国的税制结构在逐步适应入世后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变化中不断获得调整和优化。
2007年,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多年来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分别适用两套所得税制而导致的税负不公现象,为各类企业的市场竞争创造出了公平、合理、规范、透明的所得税制环境。整合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全面贯彻了税收公平、税收效率以及税收法定原则,实现了纳税主体、税率、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税收优惠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的制度统一。从纳税主体看,企业身份认定引入“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新标准;从税率看,基本税率显著降低,优惠税率政策导向性更切合实际;从税前扣除标准看,允许扣除项目更加合理、明晰和统一;从税收优惠看,多种方式确保统一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兴政策;从税收征管看,统一了税务机关反避税措施、总分机构企业的汇总缴纳以及企业纳税申报等制度。
为有效发挥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分别于2005年、2007年和2011年多次进行修改,个税起征点不断上调。尤其2011年的这次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公开征求意见中,一个多月全国人大共收到意见23万多条。这次修改,把工薪所得的个税起征点由2000元调整到3500元,工薪所得的税率结构由9级减少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最低档的税率由5%降为3%。同时,也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并把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方便了纳税人缴纳税款。《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是中国政府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重大举措,显示了中国政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