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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上诉模式的演变及对我国的启示

  

  需要强调的是,续审制下的二审只是对一审的延续和补充,而不是对一审的重复。实际上,续审制模式一直被视为复审制模式和事后审制模式的折中。[13]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之所以在二审程序中采行续审制上诉模式,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的审理方式的特点,与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集中审理方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第一审程序普遍实行阶段性审理方式。在集中审理方式之下,于一次连续而不间断的开庭中对争点和证据进行调查与辩论成为必须,借此达到纷争一次性解决的目的。这无疑需要充分而完备的审前准备程序加以保障,而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这一要求的实现。阶段性审理方式则并不要求对争点和证据的集中调查和辩论,因为当事人可以在多次开庭中陆续补充新的证据并形成新的争点,这一较为宽松的要求使得当事人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在审前收集充分的证据并形成明确的争点。因此,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审前准备程序无法同英美法系国家一样,得到充分而完善的发展。审前准备程序的不完善,使得一审程序对事实问题不能一次性获得全面而详尽的证据,其遗漏事实和证据的可能性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要大得多,因此,需要由二审程序承担一部分一审程序没有完成的事实调查职能。德国经过长期而广泛的讨论后认为,为在上诉过程中审查新证据保留适当的可能性,为案件在系属过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提供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机会,从总体和长远利益来看,更符合诉讼经济的原理。[14]但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这一机会,并且为了预防因一方当事人出示新证据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采行续审制上诉模式的国家都利用诉讼费用制度对此项权利加以制约。


  

  二、二审上诉模式的变革与发展


  

  世界各国所采行的二审上诉模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一直处于动态发展的状态。就复审制上诉模式而言,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浪费诉讼资源、诉讼效率低下等弊端,与现代司法所强调的节省诉讼资源、提升诉讼效率,以促进纠纷快速解决的理念已经格格不入。因此,虽然该模式至今仍然为美国治安法官之判决所提起,以及俄罗斯二审上诉所采行,但不难发现该模式已经被很多国家所抛弃。而以前追随前苏联上诉审模式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纷纷对复审制上诉模式弃之如敝屣,而改采其他模式。


  

  在各国普遍进行司法改革的整体背景下,上诉审制度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一系列与上诉审程序相关,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为目标的措施在相关国家新近修订的民事诉讼立法中得以体现。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近年来上诉制度的结构性缺陷日益明显:上诉程序透明度不够;上诉案件量的快速攀升导致了一定程度的诉讼迟延;案件的上诉率过高;国家现有的司法资源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诉讼要求,等等。鉴于德国司法实践中所显露出来的上述诸多问题,联邦政府于2000年9月6日提出了《民事诉讼改革法案》,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弊端丛生的民事上诉制度成为了这场变革的核心内容。改革法案的起草者为民事上诉制度的改革确立了如下的基本原则:[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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