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后审制上诉模式
事后审制上诉模式指的是以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判断为前提,上诉审法院认为事实判断和原判决的理由大体合理,而且推测自己亲自审理也会得出同一结果时,法院就不直接接触案件进行调查纠正的原则。[8]此种模式的审判重点放在第一审,第二审专门就第一审判决是否错误进行事后审查。诉讼资料原则上以在第一审中提出者为限,不允许当事人在第二审中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第二审认为原判决妥当者即驳回上诉,不当者则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事后审制上诉模式为英美法系国家和奥地利等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所采行。
就美国联邦法院而言,其上诉审的审理范围取决于上诉中所主张的错误的性质:其一是对上诉问题属于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的确认;其二是对一审审判组织的判定—陪审团审理或法官单独审理。“复审最为充分的范围是对法律错误的复查”。[9]上诉法院一般都要对法律问题作出重新认定。对法律问题进行裁决是上诉法院对下级法院指导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上诉法院对于事实错误的复审则要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依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2条第(a)款的规定,法官只有在裁决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才能将其推翻。“明显错误”的判断标准,指的是“即便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但上诉法院在对全案证据进行复审之后仍然形成犯错的内心确信,那么判决就有‘明显错误’”[10]。换句话说,“或者审理法官的事实认定是在对法律理解错误的基础上作出,或者这样的事实认定完全没有证据支持”。[11]“明显错误”标准有效地防止了判决被任意推翻,初审法院判决的权威性获得了有力保障,也体现了遵从初审法官判决这一前提。特别是当初审判决是由陪审团作出的时候,更是如此。对事实问题适用这一标准的理由在于,初审法官相对于上诉法官而言,其对案情的了解更为直观和全面。初审法官基于对案件的全面了解,其所作判决与上诉审法官基于对案件的有限审查所作判决相比,无疑更具有说服力。除此之外,对于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事实与法律相混合的问题,同样需要进行全面的复审。这是因为依据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事实与法律相混合的问题,依然被视为纯粹的法律问题,因此可以将其纳入上诉审理的范围中,进行充分的审查。
(三)续审制上诉模式
续审制上诉模式指的是第二审以第一审的审理为基础,并允许当事人补充新的诉讼资料的审理结构。在该种模式下,“一审诉讼内容全部保留之(不得重新获取)而仅仅是予以重新辩论也即重新判断,但判断的依据得予以保留。也就是说诉讼(尤其是事实之查明)并不重新开始。控诉审中可再提出新的攻击及防御方法。”[12]就功能而言,该种上诉模式目的在于尽可能保障正确认定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判决。作为第一审程序的继续进行,第二审程序的职能定位在于对实质问题作出新的正确判决。在续审制上诉模式下,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基本相同,程序规则也相差不大,其中颇为显著的如均可采纳新证据等。续审制上诉模式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所采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