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聚焦“禁猪令”的出台背景。2007年全国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甚至部分呈现过热趋势,其中物价上涨较为显著,尤其是猪肉价格大幅上涨。[15]为此,全国各地采取各种措施保证猪肉供应。其中包括加大投入、拨付专项资金、建立猪肉储备机制、加大猪肉价格监测机制等。2007年12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对养猪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中甚至明确规定:“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在这种大环境下,禁止养猪显然与加大生猪养殖投入、稳定猪肉供应的社会需求背道而驰,容易遭到民众的反对。
政府出台“禁猪令”时声称禁猪是由于养猪污染严重。笔者以为单纯污染严重自然无法足够支持禁猪的决心,因为更严重的工业污染并未有类似遭遇。污染严重背后实质是因为城市化建设的需要,政府希望引进高新技术产业更新产业结构,而对GDP贡献处于次要地位又容易造成污染的养殖业自然容易遭到淘汰的命运。因而政府禁猪的目的在于减轻污染,更在于更新产业结构、加速城市化进程。而相应的手段和程序则是逐步淘汰,给一段缓冲期直至完全禁止。显然产业结构的问题属于经济问题,应由市场机能为主要作用机制再辅之以一定的政府调控。而调控的目的不在于强行淘汰产业而应在于促使市场功能的健全发挥。若该行业在市场竞争中无法存续,自然会被无形之手淘汰。替代市场功能强行将某产业驱逐将催生新的问题。据报道 ,由于猪肉价格上涨,很多人悄悄在无证情况下养猪盈利。这就是在市场有需求情况下产生的反弹。若是一味采用禁绝的手段,将导致地下养殖业的泛滥,反而增加了管理上的困难。由此产生的猪肉品质检疫问题、污染问题将更加严重。至于污染问题,则属于企业经营产生的外部性问题,这种外部性构成了政府介入的正当基础,一般而言属于社会性管制的内容。而较为通行的方式是通过收取费用将外部成本内化,利用价格机制实行优胜劣汰。在众多污染产业存在的情况下,“禁猪令”事件中采用的对单一污染产业实施禁令的方式,无法得到正当化的解释。而政府算的这笔账—一年需要4亿多元污水处理费—也未认真经过成本收益的考量,如这笔费用将由谁承担,是否可以转嫁给养猪户,这种转嫁是否会导致企业破产等问题似乎都未经过仔细的分析。另外,政府禁止意味着市民的猪肉消费由外部供应解决,这样一来,政府无需花心思建污水处理厂(虽然最后费用仍然由终端消费者承担),同时环境又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还可以利用养猪用地引进更多产值更高的企业。然而猪肉可能因为由外部供应价格上涨,市民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同时被禁止的养猪户要转移营业或歇业,为此需要承担高额的费用和损失(虽然通过诉讼可以由政府作出补偿,但可能性无疑很小)。而污染的减轻带来的有限价值是否高于所有这些成本,不无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