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法行政与最佳行政理念下的异样脸谱
(一)“禁猪令”的合法性分析
如果我们从纯粹的合法性视角出发来考察“禁猪令”,将会展开如下一副图景。“禁猪令”从行政行为类型上说属于撤回行政许可行为。目前养猪户合法存在需要申领生猪生产经营许可证。而“禁猪令”下令限期清理所有现存的养猪场即为对已颁发的许可证的撤回行为。现存的合法养猪户会受到此行为的直接影响而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这些养猪户可以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假设这一案件启动,法院审查时会考虑许可的撤回行为在职权范围、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等方面是否合法。尽管是虚拟案件,但笔者至少可以作出如下判断。首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此,本案中,由于并未启动修改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程序,承担行政行为合法性举证责任的行政机关需要证明该撤回许可乃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根据后文的分析可以发现,让法院采信这点并不容易。其次即使法院采信这点,被告仍将承担巨额的补偿责任。因此一旦“禁猪令”演化为诉讼事件,政府将处于不利的境地。
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禁猪令”的意义不止于撤回已有的行政许可,它还意味着将来不再给任何人以养猪的许可。从这个意义上说,“禁猪令”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其效力是向后的,因而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因此,若启动附带审查的程序,[13]该文件合法性将受到拷问。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权限作了具体规定,但没有对行政许可的取消权限作出规定。究其原因,实则行政许可乃附解除条件的禁止。人民本有此权利,基于各种考虑,行政机关对于行使这些权利作了一定的准人规定,符合条件即作出许可,并无裁量余地。而当你解除了该项许可时,就意味着人民原有的权利恢复,不再设置条件,可自由行使。由此可知,这个意义上来说,“禁猪令”将与《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相抵触。
(二)最佳行政视角下的解读
当然这些都只是笔者的假设而已,然而若“禁猪令”不取消,上演的几率将很大。而正是笔者前文指出的网络的开放性使得很多甚至绝大部分与本事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14]参与其中,才使得后续可能的诉讼纠纷被避免。为何这么多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会热衷参与到这场讨论中呢?显然你可以认为这里面有看热闹的、有好奇的、有出于职业需要的等等。但各种动机并不妨碍我们从中发现因为“禁猪令”涉及到了当下的经济环境,触及到了普通老百姓在这个特定时期对猪肉有关的一切话题保持敏感的神经,甚至激起了他们对“一刀切”的行为方式积习已久的反感。而这些似乎都可以归入事实上的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