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又是一次网络作为新式传媒在发挥其更大的信息交互功能时的杰作。究其实质则在于网络将事件的辐射面成功扩大,快速高效地形成反馈,在使信息公开的同时允许他们自由地表达意见。
那么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是否丧失了这种多面向的参与机会呢?在法学空间里,参与机制的设置总是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密切相关。你所享有的参与机会几乎总是和你与该对象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程度成正比。而这里的利害关系并不简单直白地顾及个人感受和自我主张,它更多只是大众一般标准的反映和特定场景下的政策判断并通过“法律上的”这一定语加以宣示。因此,首先法律规范要选择那些它可以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使之上升为法律关系。在法律空间里,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片断截取的,它只关注它目光所及的需要的事实。正如拉伦茨所言:“事件必须被陈述出来,并予以整理。在无限多姿多彩、始终变动不居的事件之流中,为了形成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总是要先作选择,选择之时,判断者已经考量到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这便是用法律的眼镜过滤事实的过程描述。[10]
延及行政法领域,我们发现这种瞬间摄影同样如此。合法行政理念下,传统的行政法理论以类型化行政行为为核心,[11]为每一种行政行为配备合法要件,并将一定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称为行政过程的相对人。在救济法上,这些既定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即相对人被赋予了原告资格,以便使其获得救济。尽管学界对该处的利害关系人有颇多争论,但实践中的标准仍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是否被纳入原告资格要看其与行为的关系是否构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这种经过过滤的利害关系与事实上的利害关系相较显然是以人为截取的片断式呈现的。[12]例如,在一个高层住宅建筑规划许可作出时,其行为直接对象人是许可申请人,但受其行为影响的除此之外还可以包括规划区域内的原住户、相邻权人,甚至其他并不与之相邻的市民。原住户可能需要因此拆迁、相邻权人的相邻权可能因此遭到侵害,而并不与之相邻的市民甚至可以主张他们也是利害关系人,因为高楼增加了人口流动量而使该区域变得过于嘈杂。但并非所有人都可以对该建筑规划许可提出“符合现有制度框架的”法律上的挑战。目前看来,法律只确认许可行为直接对象人即许可申请人、相关人即规划区域内的原住户和相邻权人属“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
毫无疑问,网络的无障碍进人界面恰恰颠覆了传统法学空间对于现实社会关系的片断式解读。它使得参与机会不再稀缺,利害关系人的界定甚至变得无需精确。所有的努力都指向行政行为作出前的合法性与最佳性论证,而放宽利害关系人的界定,扩大参与面显然将更大程度地消解利益冲突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