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从公平的角度看,目标是促进社会的实质正义。经济法不仅仅是以个人利益和个人偏好最大化为基础的,它所追求的利益永远都是一种市场上许多利益主体之间均衡的利益。利益的均衡体现出经济法追求的公平理念。经济法的公平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交易公平和形式公平、分配公平和实质公平。[10]而在这四种公平中,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分配公平和实质公平。经济法超越民法界限而发展起来,它较之民法更注重实质的公平。实质公平是经济公平的要旨,不是特权分配,而是一种利益调整,是对不平衡利益关系的调整,达到结果的公平、真正的公平。公共产品配置的目标函数构成往往并不是我们所想像的理想程度,同时政府所进行的公共资源的配置的有效性,在许多情况下无法得到制度性的保障。公共物品供给的城乡差别就是一个重要方面的体现。在现阶段,通过改变公共物品供给的政策,向农村、农业和农民倾斜,扩大公共物品供给,逐步实现公共物品的均等化,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经济法对公共产品的规制应当立足社会实质公平,一方面对政府提供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的经济职能予以明确,一方面对公共产品的公共选择过程和经营行为予以规范,从授权、控权和维权的角度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公共产品的经济法规制构筑的法律程序的目标以及调整各方关系所遵循的方向和原则,促成公共产品享用的公平的实现。即“消除因公共物品而引起的不平等感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尽快给予人们公共物品的享用权利”,[11]最终实现实质正义。
【作者简介】
颜运秋,单位为中南大学。王继文,单位为湘潭大学。
【注释】王万山:《论公共品市场》,载《当代财经》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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