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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调整范式刍议

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调整范式刍议


颜运秋;王继文


【摘要】有着深刻经济学基础的公共产品有其内在的属性和特征,传统民法和行政法对它的调整存在诸多缺陷。而作为国家调节经济之法的经济法对此存在天然的优势。本文探讨了公共产品的各种调整模式,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公共产品由经济法调整提出了自己的初浅看法,期望能对拓展公共产品的法律调整视域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共产品;调整范式;经济法解读
【全文】
  

  一、公共产品供给法律调整的理论基础


  

  公共产品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于1954年提出,他指出:公共产品是指某一消费者对某种物品的消费不会降低其他消费者对该物品消费水平的物品。[1]“它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来得到它”(弗里得曼,1986年),生产者已无法排除那些不为该物品付费的人或者排除成本太高以至于排除成为不可能的事情。


  

  公共产品的理论基础是近代资产阶级的契约论,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霍布斯则是该理论的创造者,他指出:国家的本质“用一个定义来说,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一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能使它按照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利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种人格”。[2]但是最早涉及公共产品核心理论的是大卫·休谟,“两个人可以同意去排除他们所共有的一片草地的积水……要使一个人同意那样一种行为是很困难而且是几乎不可能的……因为人们都在寻找借口,要想使自己省却麻烦和开支,而把全部负担加在别人的身上”。[3]除了公共草地,他还列举了桥梁、海港、城墙和运河的建造,舰队的装备和军队的训练等公共产品。这些描述至少说明了:(1)在自利的空间存在某些共同消费的产品,如共有草地的排水。(2)这类产品提供存在坐享其成的心理及其可能性。公共产品理论作为系统的理论,是在19世纪80年代,对此作出重要贡献的主要是意大利和奥地利的学者,他们以边际效用理论为基础,强调公共产品具有不同于个人产品的共同消费性,这种消费性决定全体消费者只能消费同一数量的公共产品,由于等量的公共产品对于不同的消费者具有不同的边际效用,这就应该征收不同的税收。


  

  通过以上的公共产品内涵的分析可知,公共产品应该具有以下特征:


  

  (1)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公共产品是向整个社会提供,具有共同受益和联合消费的特征,其效用为1个社会所有成员所共享,例如国防安全,它是提供给所有国民的服务,只要在本国境内,任何人都无法排除这种服务,也不可能创造出一个市场把没有因此而付费的成员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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