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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基础上的和谐—宽容、妥协与自律

  

  宽容和妥协精神,主要针对政府和国家中的强势集团与民众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关系而言。掌握庞大国家机器的政府对民众要讲宽容;掌握大量财富和社会资源的社会强势集团对收入低下的社会弱势群体要讲妥协。


  

  政府掌握着强大的武装力量,垄断了合法暴力的使用权,就必须接受宪法的规范与限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公民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出来的就施政的意见、批评、建议、看法,甚至非暴力的反抗,均应当持以宽容之心对待。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是政府与全体社会成员不断协同耦合的过程。政府在确定整个社会的发展目标时,不能无视社会各阶层的要求和承受力,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民众的要求和承受力表现为一定社会集团的“利益表达”,它实质上是对政府施政的信息反馈。表达自由则是保障这一反馈信息能够通过一定的渠道通畅地输入到政府决策中心的机制。没有这一机制,政府就不能正确确立和及时调整自己的施政方针和政策,从而会降低管理控制社会的能力。政府对民众的宽容是民主国家中的政府与人民基本政治关系的要求使然。在民主国家,政府没有自己的利益,而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其利益;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对于公民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出来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与政府看法不同的意见,应当予以尊重和保障。宪法上作为基本权利的言论自由,主要是批评政府的自由,因为表扬政府的言论即使是在没有言论自由的地方也能得到自由表达的机会。正如郭道晖教授所说:“言论自由首先是有说错误言论的自由。”[6]宪法赋予公民表达政见的基本权利,政府不能通过立法加以剥夺。堵塞公民表达政见的渠道,压制公民的表达意愿,只会给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增压,最终会激发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酿成不可收拾的后果。政府对公民的宽容,实际上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尊重,是对民主政治的尊重,是对自身地位的正确理解,是对社会和谐进步的推动。政府的这种宽容精神和态度,是针对政府治下的民众而言的,这种宽容政府不宜用来对待自己内部的组成人员—公务员。政府对待其自身的各级领导和全体公务员不应当讲法外的宽容,而应当讲严格要求,从严治官,从严治吏,从严治警。政府对其公务员的法外宽容实际是一种放纵,危害的是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最终会危及到政府的合法性。历史上凡是放纵内部成员胡作非为,而对治下的民众施以“苛政”的统治者,最终都会失去统治地位,这实际上反映出这些统治者政治上的不成熟和统治经验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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