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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基础上的和谐—宽容、妥协与自律

  

  市场经济体制是建立民主宪政、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前提。市场经济把平等自由的要求推向政治领域,成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市场经济对交易规则的注重和强调直接导致对法治的呼唤和尊重。市场经济体制为民主宪政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土壤。没有市场经济体制,民主宪政的政治制度无法在一个国家真正实现,而没有民主宪政,和谐社会的构建更无从谈起。以财产权的保护、平等自由的交易为基础,市场经济体制为摆脱国家权力的全面强制,构建各得其所的和谐社会提供了可能。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物质财富的丰富、社会成员的平等自由以及按交易规则实现利益调节和利益分配,可以也只能由市场经济体制来供给。但是,和谐社会所需要的一定程度的保护劳工、节制资本、按需分配、社会保障、普遍服务、义务教育等,则是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无法提供的。而市场经济体制“竞争机制”所固有的优胜劣汰、赢者通吃所导致的两极分化、贫富悬殊,则完全与和谐社会目标背道而驰。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对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结果和产生的社会作用需要控制和选择,需要“有形之手”来调控“无形之手”。


  

  二、宽容与妥协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基础


  

  宽容与妥协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资源。在你死我活的大规模阶级斗争已经过去的现阶段,宪政法治所需的宽容精神和妥协精神,成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精神资源和思想条件。不同阶层和社会群体有不同的利益,通过民主宪政机制,给予他们充分的利益表达的权利和机会,整合、提炼出共同的愿望和要求。离开法治轨道的“均贫富”、“劫富济贫”等解决利益冲突的传统做法只能导致内乱和动荡。不同群体应该认识到自己利益的可持续性,建立在他人利益的可持续性之上。断绝他人的生路,使他人利益不可持续,最终的结果是自身利益的不可持续。[3]同时,还要承认并尊重人类社会乃至整个生物界的多样性。“保持个体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才有社会和人际的和谐。虽政治,亦然。”“‘和’的前提是承认、赞成,允许彼此有差异、有区别、有分歧,然后使这些差异、区别、分歧调整、配置、处理到某种适当的地位、情况、结构中,于是各得其所,而后整体便有‘和’—和谐或发展。”[4]“和而不同”、“求同存异”是中国的政治智慧,为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作出过重要贡献,现在看来“在一定意义上说,宪法和法律是制度性妥协的安定化装置,同时也是对制度性妥协进行调整和重构的契机。宪政就是在原则与妥协的张力平衡中发展”[5]。提倡宽容和妥协,富者帮贫,强者扶弱,和谐社会才能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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