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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基础上的和谐—宽容、妥协与自律

宪政基础上的和谐—宽容、妥协与自律


杜力夫


【摘要】民主宪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市场经济体制是建立民主宪政、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前提。宪政法治所需的宽容精神和妥协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精神资源和思想条件。掌握庞大国家机器的政府对民众要讲宽容;掌握大量财富和社会资源的社会强势集团对收入低下的社会弱势群体要讲妥协。宪法就是统治阶级自律的宣言书,宪政秩序就是统治阶级自律的政治成果。各国家机关的自律是宪政基础上社会和谐的条件与保障。
【关键词】宪政;和谐社会;宽容;妥协;自律
【全文】
  

  一、和谐社会以民主宪政、市场经济为基础


  

  现阶段,人类社会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和阶层,各阶层之间及其内部存在着矛盾和冲突是不争的事实。构建和谐社会,不是要消灭这些矛盾,而是要找到缓和与化解这些矛盾的机制,使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能够和谐相处。这种机制,只能由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民主宪政来提供,由法治来保障。在我国,“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政治民主化和经济市场化,这是中国政治、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是和谐社会的两大支撑点。”[1]


  

  民主宪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宪政就是宪法确认和保障下的民主政治制度。在宪政状态下,人民(统治阶级)能够运用宪法管理、控制、监督和更换政府,政府能够依照宪法管理国家,而人民能够遵守宪法和政府制定的法律。宪政是宪法和民主的内在统一,也是法治和民主的完美结合。作为和谐社会政治基础的人民民主宪政,为和谐社会提供一系列制度化支持:一是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和谐社会中执政党的执政权、权力机关的立法权、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权,都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获得并运用;“这个社会的管理、控制体系—政府的权力是广大人民授予的,政府运行机制既有活力又有效率。”[2]权力来源的合法性是和谐社会政治稳定的根基。二是权力监督的有效性。这种监督包括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政治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与平衡和权力自上而下的监察。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能够将权力对人权的侵犯控制在最小程度,缓和与消弭政府与人民、权力与权利的对立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三是利益表达的多元性。和谐社会中各个阶层和各种社会群体的利益要求都能够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在政治整合过程中找到他的代言人,表达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利益。四是立法决策的科学性。和谐社会的立法和决策,按民主宪政的原则进行,社会整体利益和被全体社会成员接受的政策或立法,在充分的利益表达和程序化磨合后产生,能够防止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侵害,使公权力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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