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取措施,确保追诉漏罪漏犯的有效实施。
1.强化检察机关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检察机关《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这种法律文书,是高检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项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制作的适用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补充移送起诉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时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检察机关的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使用中存在着执行刚性不足,落实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建议从立法和联合司法解释层面上明确,检察机关出具的《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具有必须执行的法定效力,侦查机关应当遵照执行。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接到《补充起诉漏罪漏犯通知书》,调查取证完毕后,办案民警应当将补充证据,连同《补充起诉意见书》一并交公诉部门承办人进行审查。在《补充起诉意见书》中只列明应当依法追诉的犯罪嫌疑人或其新的犯罪事实。
2.探索赋予侦查机关一定的程序性异议救济权。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检察机关认为构成犯罪、侦查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决定追诉前,可以和侦查机关进行适当的沟通,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以便统一认识,增强追诉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那些认识不一致,检察机关依照自身职权决定追诉的案件,如果侦查机关仍然持有不同意见的,可借鉴不起诉案件中的处理机制和有益做法,适当赋予侦查机关一定的救济权,允许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较真”时,申请同级检察机关复议、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3.强化追诉漏罪漏犯工作的配套保障措施。针对追诉权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切实保障的情况,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必需加强与公安机关以及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形成刑事追诉工作合力,加大对漏罪、漏犯的追诉力度。此外,还应当注意建立健全跟踪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追诉意见执行结果的跟踪监督工作。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可以从以下方面努力探索尝试:一是发出相应形式的检察建议,既包括建议侦查机关采取更换办案人的措施,也包括建议给予办案人员适当的党纪政纪处理,还可以提出加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二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不执行追诉决定的情形,一方面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相应的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加以纠正,另一方面要层报上级检察机关,由上级检察机关向同级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促进漏罪漏犯追诉工作的开展。三是移送渎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对于漏罪漏犯拒绝移送,有可能是由于存在着徇私殉情、掩饰包庇的因素。有必要明确将及时移送涉嫌渎职违法犯罪线索,使相应的侦查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刑事处罚制裁,作为强化追诉漏罪漏犯工作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