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济补偿的处理意见
参照本文第四条(一)款1项“自然人应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处理意见。
3、赔偿金的处理意见
参照本文“自然人应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处理意见。
4、损害赔偿金的处理意见
参照本文“自然人应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处理意见。
(三)上述包括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等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处理意见。
笔者认为,因劳动者与上述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关系时,一般不会考察用工单位的真实身份,且作为营业执照的出借方,由于其出借行为导致了劳动者有理由相信招用他的用人单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甚至认为出借营业执照一方即是用人单位。正是基于这些足以使其产生合理认识的表象 ,因此当劳动者与之发生纠纷时,均以合法的劳动关系来处理。理由与本文“分支机构应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处理“基本相同。
(四)用人单位原未办理营业执照后补办营业执照或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后通过一定程序延长营业期限的处理意见。
由补办营业执照后或延长营业期限的用人单位参照本文相关意见承担责任,分支机构补办营业执照的仍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对企业(公司)筹备阶段的用工问题,未作出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而设立阶段的筹备机构就有可能会成为用工的主体。企业(公司)如未设立成功,劳动者与企业(公司)发起人之间形成非法用工关系,根据九十三条进行处理;企业(公司)如设立成功,成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企业(公司)对先企业(公司)行为负责,其筹备阶段的民事行为包括用工行为应由正式成立的企业(公司)负责。
(五)上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意见
除本文第四条(一)款1项“自然人应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用人单位”之外,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则应支付双倍工资或相等于双倍工资的赔偿金;无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社会保险手续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则应赔偿劳动者社会保障待遇损失。对此,最高院二级法官王林清认为,劳动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如果是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不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以及其他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同时还要对其给予相应的制裁 。而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
六、理由与建议:
1、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