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赔偿金的内涵包括: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赔偿金;
(2)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且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的赔偿金。
4、损害赔偿金的内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包括: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劳动者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劳动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劳动者造成的其他损害赔偿金;
但是,《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损害赔偿金的项目。根据目前尚未废止的原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中“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的规定 ,项目可分为:(1)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金;(2)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赔偿金;(3)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赔偿金;(4)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人身损害赔偿金;(5)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