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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宪政关系的历史检视

  

  (一)宪政的存在使得英美两国在培育民众的民治民主能力方面好于法德两国


  

  宪政能够为民众提供自治空间,而自治空间的存在是培育民众民治民主能力的土壤。近代英国代议制民主的成功就与英国宪政传统下公民自治和公共精神的发达有关。对此,一些学者已明确指出:“首先必须认识到的是,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如果没有相当程度的提高,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在这方面,英国的传统可能比法国的传统更值得称道。”[19]事实上,美国民治民主的发达也源于宪政传统。美国民众民主能力较强就是源自宪政秩序下的自治空间供给和民众具有实践政治经验。在回顾制宪会议辩论的时候,人们很容易为下面的事实感到震惊:与会者大体上都曾当过议员,或者是在州议会,或者是在根据邦联条例建立的国会,甚至曾参加过大陆会议,因而他们参加民主政治是轻车熟路。与英美两国不同,近代早期以来法德两国的宪政和公民自治空间一直处于衰退之中。如,“法国是很久以来政治生活完全消失的欧洲国家之一”。[20]无宪政,民众就无自治空间,因为“不尊重宪政的国家,大多压制公民自治”。[21]


  

  (二)宪政的存在使得英美两国在保障自由方面好于法德两国


  

  近代英美两国的自由之所以有保障也乃是宪政之功。英国是如此,“虽然不列颠人对于他们在下院和殖民地议会的参与活动都评价很高,但很少有人会认为,仅仅是民众的参与就可以使一部好宪法运转起来,就可以保护个人的自由。”[22]事实上,信奉和坚守有限政府,反对国家权力无限扩张,一直是英国政治文化和自由传统的主旋律。欧克肖特就曾指出,英国人享有的自由不是从政教分离中产生,也不是从法治、私有财产、议会制政府、人身保护法令中产生,更不是从司法独立中产生,而是从“我们社会缺乏压倒性的权力集中产生的。这是我们自由最一般的条件,它一般得使其他条件都可视为包括在这个条件中。”[23]美国人的自由之所以有保障也乃是宪政之功。在美国,宪法是“一部由自由授予的权力宪章,而不是如欧洲那样的由权力恩准的自由宪章”。[24]而大革命时期的法国和纳粹时期的德国,根本不可能有真正自由与权利,原因在于缺乏宪政和有限政府机制,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完全由全权制政府来安排、来决定。博登海默就曾指出,“在任何自由的政府下,人民都拥有……一些不受国家控制的权利。如果一个政府不承认这些权利,认为其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无论什么时候都应受到最民主的掌权者的专制处置和无限控制,那么这样的政府归根结底就只是一个专制主义的政府。”[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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