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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宪政关系的历史检视

民主与宪政关系的历史检视



——以英美与法德之间的比较为线索

魏建国


【摘要】民主与宪政分别有着各自的内涵与特质,共时性地概念化、形而上地谈论民主与宪政的关系,可能会遮蔽和忽略掉一些历时性问题。文章以英美与法德之间的比较为线索,通过历时态地考察近现代英美法德四国的民主乃至整个政制绩效不同的深层原因,发现问题的关键可能不在于民主而在于是否有宪政:英美两国的民主是继承宪政基础上的宪政民主,法德两国的民主则是在建立全权制基础上的无宪政民主,宪政有无对英美法德四国民主乃至整个政制绩效的不同产生了根本性影响。纵览英美两国从宪政到宪政民主与法德两国由民主到宪政民主的政制形态发展历程,可得出基本认识:优良政制建设的关键是必要的宪政优位,民主只能对宪政给予补充而不能作为其替代,更不能作为其否定。
【关键词】民主;宪政;政制形态;英美;法德
【全文】
  

  “我们忽视他们的观点,就意味着我们不得不重新创造他们已经贡献给我们的东西。”[1]


  

  一 引 言


  

  民主、宪政以及二者之间相互关系,一直是法学、政治学乃至整个政制体系中极为重要的核心概念和制度构成部分,界定清它们的内涵,厘清它们的不同价值与功能,配置好它们之间的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说来,民主与宪政分别有着各自的内涵与特质:宪政的基本内涵与特质可界定为有限政府,宪政一般表现为对国家权力究竟来自哪里并不关切,而对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则独具情衷,“所有宪政政府本质上都是有限政府”。[2]而民主意味着多数人统治,“民主意味着多数人统治的观点,是一个非常普遍的观点。假设你随便问一个人什么是民主,他会说民主就是指人民是最终的决策者。然后,你问他所指的人民是什么,他会告诉你人民指的是大部分人、大多数人。可见,我们所称的多数主义者对于民主的认识是非常普遍而有影响力的。”[3]最基本的也是最少争议的。本文为减少歧义和行文一致,就取宪政、民主的最基本内涵:宪政的基本内涵为有限政府,民主的基本内涵为多数人的统治。


  

  通过上述内涵、特质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民主与宪政并不是一码事。具体言之,民主和宪政分别对应着两种不同的自由观,即认为自由依赖行使权力的积极自由观和自由依赖于约束权力范围的消极自由观。而以民主、宪政为参照的政制形态大致可分四种:有宪政但无民主的政制;有宪政也有民主的政制;无宪政但有民主的政制;无宪政也无民主的政制。在此组合中含有民主的政制有两种:有宪政也有民主的政制;无宪政但有民主的政制。正如戈登所指出的:“我们所谓的‘立宪主义’是指对政治权力的行使施加限制的一种政治制度。正如我们经常强调的,不能把这个概念与‘民主’混为一谈,后者是指参与政治过程的机会向全体公民开放而不加明显限制的一种政体。根据这种定义,如果对多数人民在行使国家的强制性权力中所能做的事情不加以限制,哪怕是直接的民主制也不是立宪秩序。”[4]拉德布鲁赫也一再强调:“民众参与立法并不完全说明立宪国家的实质。……立宪国家奉为立国之本的自由,除了其积极的一面,除了国民对国家事务的参与外,还有其消极的一面:即特定国家的国民自由,对国家来说应是不可能触犯的个人自由范围的保证,就是国家活动不可逾越的界限的承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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