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以公司董事会下的薪酬委员会为例,看看薪酬委员会的董事们和高管之间的联系决定了他们更可能会倾向谁。上市公司董事会往往内设薪酬委员会来专门负责薪酬方案的谈判和设计,薪酬委员会成员多数或者全部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薪酬委员会的绝对成员,这反映了美国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相信和依赖程度,得到了前述联邦税法和SEC的支持。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为了让独立董事能够在不受公司高管们的干扰下,就市场竞争力、自身所处行业地位与高管个人等因素,“独立”地作出商业判断,与公司高管就薪酬问题展开公平议价。但仅靠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和薪酬委员会,恐难让这种公平议价程序接近“公平”,原因在于公司的CEO对于董事人员的提名有着重大影响力[9]。
一般来说,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往往会给个人带来一定的社会名望和潜在的商业价值,而且与高管薪酬不断增长情形相类似,董事们也在近年证券市场的繁荣中获得了不菲的薪酬,为了从其董事职位上获得一系列好处,董事在换届中期望能够连任。董事人员的候选人提名通常是上市公司董事会下的提名委员会草拟的名单,而CEO往往提名委员会委员。这种间接制约的关系,让希望连任的董事们不得不考虑他们与CEO的关系问题。2004年之后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条件规定,公司必须拥有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而纳斯达克的上市规定要求董事候选人有多数独立董事或完全有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选定或提议[10]。这种首席执行官间接制约董事提名的效果受到了影响,但即便如此,出于连任稳妥策略的考虑,董事也不大可能因为薪酬问题与首席执行官之间产生不愉快。董事出于自身地位、利益和工作环境的考虑而倾向于选择公司的CEO,那么董事与高管之间的薪酬谈判难以称之为“公平交易”。对于公司股东来说,这莫不是一个巨大的威胁,因为没有人关心他们的利益[11]。
三、高管薪酬的规制路径
(一)行政命令:临事而议的激进策略
2009年2月,美国总统奥巴马推出“限薪令”,凡是接受美国政府“额外援助”的企业,其高管薪酬必须执行50万美元的上限封顶,并且严格限制对离职高管的“金色降落伞”政策,以及披露公司的一切奢侈消费,{5}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规定高管薪酬的上限。当公司高管侵犯公司股东利益时,根据公司治理的规则,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通过诉讼等司法方式寻求救济途径。而如前所述,AIG“奖金门”事件实际上涉及两层关系:一是在AIG是否以及如何给高管发放奖金,这是公司与高管之间的合约问题;二是美国政府是否同意AIG的做法,属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公司治理问题。对这两个问题都可以寻求司法的救济。作为拥有AIG将近80%股份的美国政府,是公司的大股东,对于自己控股公司滥发奖金的行为,美国政府完全可以向AIG的注册地特拉华州提起诉讼。而且,相对于动用立法资源而言,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成本会低很多。然而司法介人高管薪酬问题也非易事,不管薪酬合同是否合理,各国法院通常都不愿轻易判其无效。只要合同是由当事方自愿签订的,通常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合同当事方很难证明当初是因受到胁迫而签订合同。如果合同显失公平,法院也可能认定合同无效。但在美国,显失公平原则通常只适用于商业买卖合同,并不适用于薪酬合同。{8}美国哈佛的伯切克和弗里德教授指出,司法干预不能解决高管的薪酬问题。法院没有足够的人力去判断薪酬包和薪酬政策是否令人满意。对股东而言,寻求来自法院的保护在实践中并不可行。一项1992年的研究发现,事实上美国法院几乎在1900年以来的所有案件中都拒绝推翻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的薪酬决定[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