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构成要件模式。此为德国学理及实务普遍采用,但在认定构成要件的问题上,各说间仍然存有异见。(1)前置理论。其认为要确立“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应将行为认定点提前至自陷行为,视自陷行为为后行为之导因,而将该导因行为认定为构成要件事实之实现。此学说之基础建立在因果论之上,且可罚性认定虽在其前行为,但却依据后发生之构成要件该当之不法行为处罚,前后有矛盾之处。{9}387 (2)扩张模式。其认为如对于无责任能力规定进一步扩张解释,则同时性原则要求之行为时责任能力,应涵盖到构成要件前之自陷行为。这种模式在理论上存在重大问题。责任能力不仅是正确认识行为的能力,而且是正确控制行为的能力。而扩张模式仅仅注意到辨认能力,忽视了关于责任能力之控制行动能力方面。{10} (3)间接正犯类似说。在该模式之下,行为人将自己作为无责任能力的工具加以利用,因而与间接正犯具有类似性。{11}791此说用整体的观点看待现行行为与结果行为,在原因自由行为所针对的情形中,行为人“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当原因行为中包含着在该状态下实现一定犯罪的现实危险性时,就可以认为原因行为时实行行为”。{12}152。在德国帝国法院的判决之中就已经采纳了这种理论[5]。而在日本,此说为刑法学界的通说。
四
德国学者耶赛克认为:“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具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决意或者在该状态下至少能够预见,但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时才实现的行为。” {13}446日本学者大家仁认为:“利用行为人自己缺乏责任能力的状态即心神丧失状态实施了实行行为的场合,称为原因中的自由行为。”{12}148大谷实认为:“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实行行为即便是在心神丧失或者心神耗弱状态下实施的场合,该心神丧失等是行为人在有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说所造成的时候,对该实行行为必须追究完全责任的法理。”{14}247野村稔认为:“基于原因的无意志行为的理论是指行为者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即使处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如果引起该状态的原因行为发生的时候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的话,就该行为可以追究他的完全责任的理论。”{15}294
从以上德日学者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主要的区别在于对其适用范围的看法有分歧。申言之,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可否适用于精神耗弱状态下的行为,德日刑法学界有否定说和肯定说。在日本,否定说曾是是通说。这是因为通说类推适用间接正犯理论,行为人为了使自己成为间接正犯所利用之单纯工具,必须使自己陷入全然无辨别能力的状态。{16}235而心神耗弱者是有可能改变主意的人,不可能成为单纯的工具。
但是,不少见解认为原因自由行为也适用于心神耗弱状态。“其论据是,想在心神丧失状态实施犯罪而饮酒处于酩酊大醉状态的人,陷人心神丧失而实现了犯罪时,根据原因中的自由行为理论,对该犯罪要适用全部的刑罚,而在未至心神丧失的心神耗弱状态实现了犯罪时,实际上实现犯罪的盖然性更大,如果认为它不属于原因中的自由行为的范围,就会产生要根据刑法第39条第2项反而减轻其刑的不均衡。”{12}150川端博教授还指出:“如果贯彻通说之理论,行为人为了让自己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现一定之违法行为,而从事原因设定行为,但是在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之前的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现该违法行为的场合,一方面,在原因设定行为终了的同时只成立一个实行行为,另一方面,对于在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现之违法行为,则必须评价为限制责任能力人之行为,独自成立一个个别的实行行为,如此一来,基于一个犯意所产生之社会现象,竟然被认为成立两个个别之实行行为,其不合理之处至为明显。”{16} 235-236在日本,大谷实、西原春夫等许多学者现在都主张肯定说,包括历来采用否定说的大家仁教授;日本最高法院对行为人以醉酒驾驶的意思而饮酒酩酊后,在心神耗弱状态驾驶了汽车的案件,判例也适用了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