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应重视对海外中国公民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领事协助
我国每年出境人数已从1978年的约20万人次猛增到2000多万人次,再加上遍布各国的华侨,使得如何有效维护海外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成为摆在中国外交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的利益时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民本外交”的体现。近年来,海外中国公民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国家和人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外交部建立了涉外安全事务司,并在领事司建立了领事保护处,加强了对海外中国公民的外交与领事保护。外交部重视领事保护的预警机制,2000年起对外发布《中国境外领事保护和服务指南》,并在2003年和2007年又重新进行了修订,加强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此外又建立了外交保护的协调机制、应急机制,派出了警务联络官,同时加强了在诉讼案件中对海外公民提供帮助,全方位、多层次地加强对海外中国公民的领事保护,实践了“外交为民”的理念。
《中国境外领事保护和服务指南》在第一部分“中国公民寻求领事保护和服务的常见问题”中规定,当我国公民在海外因种种原因被逮捕、羁押或审判时,他们有权获得我国领事机构的协助。因此,首先公民个人应了解自己有获得领事帮助的权利,另一方面,所在国有关机构也必须尽到向当事人的告知义务和向中国领事机构的通知义务。同时,为了切实保障海外中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当我国公民在外国受到监禁、羁押或拘禁时,我国驻外领事机构应该积极介人,加强与这些中国公民的通讯与联络,如对他们进行探访,帮助他们请律师,协助他们在所在国的司法体制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领事保护权。
【作者简介】
王秀梅,单位为西北政法大学。
【注释】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Paraguay v. UnitedStates of America),资料来L:http.//www. icj-cij. org/docket/files/99/7601. pdf,登录时间:2008年12月22日,并可参见邵沙平主编:《国际法院新近案例研究(1990-2003) 》,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49 -356页。
LaGrand case(Germany v. USA),judgment,资料来源:http://www. icj - ci. j org/icjwww/idocket/igus/igus - frame. htm,访问日期为2009年6月22日。并可参见邵沙平主编:《国际法院新近案例研究(1990-2003)》,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426 -444页。
Case Concerning Avena and Other Mexican Nationals(Mexico vUnited States),2004 I. C. J(Judgment Mar 31),para. 49,http://www.icj-cij. org/docket/files/128/8188. pdf,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6月22日。
2004年12月、2005年5月、2007年1月先后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案卷调取令申请,向得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但均被驳回。
根据该条,若案件当事国对国际法院判决的含义或者范围有争议,当事国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解释该判决,而要求解释判决意味着启动一个新的案件。
公约第5条规定了13项领事职务。其中,第1款规定:“于国际法之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第5项规定:“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第9款规定:“以不抵触接受国内施行之办法与程序为限,遇派遣国国民因不在当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于适当期间自行辩护其权利与利益时,在接受国法院及其他机关之前担任其代表或为其安排适当之代表,俾依照接受国法律规章取得保全此等国民之权利与利益之临时措施。”
参见史久墉法官的个别意见第5 、6 、7段。
参见小田兹法官反对意见第27段。
Advisory Opinion OC-16, http://wwwl. umn. edu/humanrts/iachr/A/OC-Mingles-sinfirmas. 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6月20日。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就处决韩籍犯人申玉斗答记者问,资料来源: http://www. chinaemb. or. kr/chn/sgxxx/xwyl/t81722. htm,登录时间:2009年3月25日。
韩国外长为重大外交失误向本国公众道歉,资料来源: ht-tp://news. china. com/zh _ cn/international/1000/20011107/10144155.html,登录时间:2009年3月25日。
参见: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1987年8月27日发布的《关于
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