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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通知问题论要

  

  3.阿维纳案


  

  2003年1月9日,墨西哥政府代表51个在美国被判处死刑等待执行的墨西哥公民在国际法院对美国提出起诉,主张这些墨西哥公民没有被告知其在《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下的权利。应墨西哥的要求,2003年2月5日,国际法院发布临时措施命令,要求美国对即将被执行死刑的三个墨西哥公民延迟执行死刑。在国际法院审理该案期间,美国没有对任何上述墨西哥公民执行死刑。2004年3月31日,国际法院对该案的实体问题做出判决。国际法院认定,美国已经违反了51个墨西哥公民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下的权利,而且作为美国未能通知其领事权利的结果,要求美国重新审查和重新考虑其定罪和量刑。在国际法院的判决意见中,认定《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给予个人权利,违反这些权利的适当的救济是“重新审查和重新考虑美国法院对这些墨西哥公民的判决,以评估是否对《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的违反造成了在刑事司法执法过程中对被告的实际侵害”。国际法院进一步认为,不应该适用程序缺失规则来禁止对定罪和量刑的重新审查和重新考虑,因为该规则的适用将阻止《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项下权利的完全效力的实现[3]。


  

  4.麦德林案


  

  麦德林是在国际法院“阿维纳案”判决中涉及的51个墨西哥国民之一,其因谋杀和强奸罪而在美国得克萨斯州被判死刑,在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又经历了漫长的美国国内诉讼[4],其国籍国墨西哥在2008年6月5日,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0条再次诉到了国际法院,要求对阿维纳案进行解释[5]。由于德克萨斯州法院确定将在2008年8月5日对麦德林执行死刑,因此,2008年7月16日,国际法院应墨西哥的请求发布了临时措施命令,要求美国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国际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前,不对包括麦得林在内的五位墨西哥公民执行死刑。但是,得克萨斯州法院对国际法院的临时措施命令未予理睬,在2008年8月5日对麦德林执行了死刑。


  

  上述案件的案情颇有相似之处,其涉及的是主要问题包括:(1)国际法院对三个案件均指示了临时措施,但美国在布雷德案和拉格朗德案中未根据国际法院的指令采取有关临时措施,布雷德、拉格朗德均被执行死刑,在此后的阿维纳案中,美国在国际法院审理案件期间未对临时措施命令所针对的墨西哥公民执行死刑。(2)外国公民在美国犯罪接受审判的过程中执法和司法部门未尽到告知义务,即告知其根据《领事关系公约》所享有的与本国领事进行联系并获得领事帮助的权利,以及就逮捕外国公民通知其本国驻美国领事。(3)法院认定《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给予个人权利。


  

  美国均未履行国际法院的临时措施指令,并且后来美国退出了《领事关系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表明美国对国际法院以及对国际法尤其是对国际条约的实用主义态度。但在这些案件中,美国承认其未尽到通知和告知义务。


  

  (二)国际法院对《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36条的解释


  

  上述案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根据《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驻在国的通知义务问题以及条约是否直接赋予个人以权利的问题。分析本条的内容可以发现,案件主要涉及对36条(1)款的解释,主要问题为:


  

  1.驻在国的通知和告知义务


  

  在布雷德案中,巴拉圭请求国际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宣布美国在对布雷德逮捕、羁押、审理、定罪和宣判的进程中违背了它对巴拉圭所负的国际义务,即根据《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6]和第36条巴拉圭所享有的权利及其据此对本国公民进行领事保护的权利。在本案进程中,美国承认其的确违反了《领事关系公约》所规定义务,对此进行了道歉并表示今后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因此,双方对美国违背根据《公约》第36条规定的通知义务没有异议。


  

  在拉格朗德案中,德国请求法院确认并宣布,美国因未履行《公约》第36条第1款(b)项所规定的通知和告知义务而违反根据公约对德国所负的义务,并且导致德国无法行行使其根据《公约》第5条和第36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和对本国公民进行领事保护的权利。国际法院确认了德美两国对美国未履行公约第36条第1款(b)项所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通知当事人所属国领事机构有关事项的事实,以及因违反该条款所产生的国际义务没有异议。


  

  法院对拉格朗案中德国和美国对《领事关系公约》36条的分歧进行了分析。德国认为,由于美国对第36条第1款(b)项义务的违反导致了第36条第款(a)项和(c)项所规定的派遣国的权利无法实现。德国认为在违反第36条的行为和拉格朗德兄弟被执行死刑的事实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因为若德国在事件一开始就通知德国领事机构有关拉格朗德兄弟被拘禁的情况,则德国领事就可以及时介入,并帮助他们争取一个更有说服力的、更为缓和的形势,因为事实上美国当局指派给拉格朗德兄弟的律师显然是不合格的,没有能够在适时的阶段发现并提出美国违反《领事关系公约》义务的有关问题,进而导致后来德国介人本案时意见无法进行有效的补救了。美国则坚称德国所称违反第36条1款的几项内容是一回事,也就是违反了第1款(b)项。但是因为在1992年之后拉格朗德兄弟实际上开始获得了和本国领事的联系,因此并不存在对第1款(a)项和(C)项的违反问题,因为拉格朗德兄弟实际上获得了本国领事的帮助,美国认为领事的介人和帮助实际上并不会改变本案的进程和结果,故所谓因果关系的提法完全是一种投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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