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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国际化下我国刑法的发展

  

  刑法理念实质上就是刑法的基本观念和立场,它影响和制约着新的刑法制度的建立与有效运行甚至决定着刑法国际化的程度。我国传统刑法理念注重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强调刑罚的报应效果;而现代刑法观念主张对犯罪的综合治理以及对犯罪人人权的充分保障{4}。传统的刑法观念往往忽略了刑法的国际化才是符合目前中国国情和世界潮流的一种科学现代的刑法理念,因此我们应该超越旧的刑法理念,不仅要从制度层面上对国外先进的刑法规范、国际刑事法律公约进行借鉴、移植与融合,而且要从精神层面上引入对与之相配套的刑法理念。因此,我们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念的更新{3}:


  

  1.确立市民刑法的刑法性质观,建立人权保障优先的刑法理念。西方刑法现代化的历史经验和我国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逐渐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都要求我们树立并倡导市民刑法观,建立人权保障优先的刑法理念。这是建设我国刑事法治,也是实现我国刑法国际化的必然选择。为此,我们应该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社会大众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建构。首先,在刑事立法方面,将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现代刑事立法的应有之义和终极目标,立法应树立契约意识,将刑法视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一种特殊契约,并在两者之间划定一个合理的分界线{5}。其次,在刑事司法方面,应该淡化刑法的工具意识,破除以专政为核心的传统刑事司法理念,向以人权保障为归依的刑事司法理念转变。再次,在社会大众方面,社会公众应树立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意识,转变对刑法的厌恶、回避观念,培养对刑法的亲和感、认同感和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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