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理论都是针对典型的实验而言的。由于社会科学研究常常无法像自然科学研究那样在设备良好的实验室中严格控制各种条件来进行实验,所以存在众多没有严格执行实验方法准则的“准实验”,所谓准实验就是没有严格地进行指派和严格控制实验刺激的实验。它通常不是在纯粹的实验室环境中,而是在研究现场进行,常常依据现场的条件和可能性来设计实验,并对纯粹的实验设计加以简化。尽管它并不总是能检验或建立因果关系,但至少能检验相关关系并能发现新的事实。准实验的特点是:①它的实验假设并不一定是因果关系的假设,也可能是相关关系的假设。②它很少采用严格的随机抽样。③它通常缺乏前测和控制组。{18}严格地说,司法领域实验几乎都不能称作典型实验,而属于“准实验”。尽管准实验与典型实验具有差异,但在基本原理上并没有严格的区别,只是由于场所和研究条件的局限不得不将纯实验设计加以简化。总体而言,无论是准实验还是典型实验都符合以下要求:其一,实验方案逻辑自洽。实验方案必须逻辑严密,能够保证实现实验目的;其二,实验过程严格规范。排除了主观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干扰;其三,实验结果来源于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结论。
三、实验方法运用于司法领域的局限性
实验方法运用于司法领域的功能显而易见。其一,易于发现制度与制度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实验通过控制和比较说明了实验对象除了受到实验刺激外,并未受到其他刺激的影响,因此可以将实验对象的改变归因于实验刺激,有助于深化司法领域的基本原理研究。其二,成本较少。一项实验受研究目标和特性的限制,规模往往较小,费用不会太多。由于范围较小,一旦失败也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却可以通过局部试验给大规模的制度变迁提供经验支持。其三,说服力强。由于实验结论来源于具体实践,又有明显的逻辑性和控制性,比学理阐述更具说服力。同时,实验又具有与生俱来的局限性。由于社会现象的特殊性、复杂性,实验的过程和结果有可能受到各种不可控因素的干扰而失去精确性和参考性。司法领域实验以司法现象、司法制度和司法参与者为主要实验客体,既包括人与人之间双向交流的互动关系,又包括新旧制度的运行状态,司法领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司法领域实验不仅带有社会学领域实验所普遍具有的不足,还面临司法领域所特有的障碍。
(一)主观偏差
1.实验主体心态偏差:预期效应
严格地说,实验主体与实验结果之间应当是利益无涉的,对结果也就不应存有特别的期待。因为无论方案或假说被证立或证伪,其结论都是有价值的。被证立当然能够反映研究者的前瞻性,而被证伪也可以以有说服力的证据和结论告诉后来者“此路不通”或者情况复杂。但多数研究者基于积极的学术追求难以做到对实验结果完全中立,多少会对实验结果有所偏爱。实验人员先入为主的预期心理会导致他们只看到他们想看到的现象而对真实现象视而不见,从而使实验结果发生偏差,这种现象被称为“期望效应”。{19}自然科学实验和社会实验都存在实验人员预期心理的影响,但相比之下,自然科学实验中的“期望效应”更容易控制和排除。这是因为:其一,自然科学实验的对象一般是自然物,可进行重复检验,而且检验标准相对客观,有时甚至是唯一的;其二,自然科学研究遵循着严密的演绎—归纳逻辑和假设检验程序。相比而言,社会科学实验缺乏公认的研究模式和评价标准,很难重复检验,研究者的主观因素对研究结果的影响更为明显。
2.实验对象心态偏差:霍桑效应
20世纪30年代,美国芝加哥西部电器公司的霍桑工厂为了提高生产效率,与哈佛大学教授梅奥(G. E. Mayo)合作,共同进行了一项旨在研究工人的生产效率是否与工作环境相关的社会实验,名为霍桑实验。实验发现了许多有意义的结论,其中一个令人意外的结论是:导致实验组生产效率提高的真正原因并不是工作环境的变化,而是实验活动本身,是研究人员的出现使得实验组的工人感到自己是特殊的,他们开始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相互协作,不敢怠慢自己的工作。正是这些心理因素,而不是研究人员所控制的环境条件,引起了生产效率的提高。这个实验说明,当社会实验的对象处于实验环境或得知自己在被观察和研究时,其行为和态度会发生较大的变化,从而影响实验结果的客观性。{20}这个结论又被称为“霍桑效应”。为了克服“霍桑效应”或“预期效应”的影响,社会学领域的很多实验被设计为“单盲实验”或“双盲实验”,即不让实验对象觉察到自己正在参与一项实验,或者同时让实验人员不了解实验的真实目的或不知道哪些是实验的真正对象,但这些做法却因无法在某些具体实验中实现,或可能引发伦理道德问题而被禁止,因此难以从根本上克服霍桑效应和预期效应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