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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宪法的美国宪政史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共同体得以组成的根本结构方式,因此现代宪法学应当是一种statecraft,关于这一点,菲利普·波比特有过非常精彩的论述:“国家是基于它的目的而存在的,其中包括生存下去和行动自由的动力,这是战略;权威和正当性的动力,这是法律;追求身份的动力,这就是历史。”有趣的是,这是波比特作为美国宪法学者在研究欧洲宪法史时提出的框架,我在此拿来重建我们对美国宪法的理解。一个国家的宪政形态是由历史、法律和战略所构成的,分别对应着宪法学内的宪法政体、国家能力和地缘政治,我在此以美国的建国宪法为例来实践这种新宪政的论证。


  

  历史是关于政治身份的追求,美国作为一个宪法共同体,其政治身份就是美国的宪法政体,也就是United States的宪法结构。在早期共和国史中,United States并不是一个恒定的结构。我们可以从头看,《独立宣言》的文本中出现过united States,我们现在经常错误地翻译为“合众国”。但请注意,这时的united还是小写,只是前置的形容词,其性质正如它之前的thirteen,你总不能翻译成十三个合众国吧。因此,《独立宣言》并不是要建国,它只是十三个邦国“步调一致”宣布各自的独立,成为“free and independent States”。


  

  United States作为一个法律名词首见于1781年的《邦联条款》,但这时的United States和我们现在的联合国(United Nations)没有实质区别,“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n”只是“联合国在北美”,因为《邦联条款》第二条明确宣布“各邦国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第三条将邦联称之为“坚定的友爱同盟”(a firm league of friendship),因此,这时的United States还是一个国际法组织,而非主权国家。我们从它的运作也可以看出,各邦在邦联的代表并不是“议员”,而是“大使”,无论代表人数多少,都只能进行团体投票。只是在费城宪法生效后,United States才成为“合众国”,在此意义上,1787年才是美国真正的建国时刻,因为从这一刻起,它的权力基础不再是各个州,而是我们人民,甘阳教授将这一过程概括为“公民个体为本,统一宪政立国”。


  

  而在这之后,United States还经历了一个由复数名词到单数名词的转变。1865年的第十三修正案还是在用their作为人称代词来指代the United States,合众国还是一个复数。转变出现在1868年的第十四修正案,制宪者开始用the来指代the United States。这种言词之间的区别其实标志着美国政治身份的大转型。也就是说,美国只有经历了一场内战,才浴火重生为一个不可分裂的民族国家,这在宪法文本上体现为合众国由复数名词向单数名词的转变,因为各州已经不可逆地失去了它们所主张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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