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无论如何,美国只有一个政治纪元,也只有一种政治时间,无论其政治身份在危机时刻发生何种结构性的改造,还都是发生在1787年宪法设定的政治框架内,阿克曼有一句话说得很好:“法国自1789年经历了五个共和,而我们只生活在一个共和国内。”我们现在说奥巴马是美国第44任总统,这是从华盛顿开始计算的,而不是林肯或罗斯福。如果对比中国或德国、法国,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美国宪政实践的连续性。
美国宪政实践的连续性给美国宪法的研究者提出了一个挑战,如何形成我们的总体史观,如何把握美国宪政实践的总体韵律。在法律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美国只能有一部宪法史,这并不是理论设计的要求,而是美国宪政自身实践提出的命令。任何美国宪法理论,即便是那些仅处理宪法史的某一片段的理论,都必须具有总体性的视角。美国宪法史是裂而未断的,是由“一连串”的宪法实践所构成,美国宪法发展的关键时刻在解释时是环环相扣的——你如何理解1776年的《独立宣言》,可能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如何理解1781年的《邦联条款》、1787年宪法,甚至如何理解美国内战。这是实践对理论建构提出的要求。
这就是美国宪政史的两个结构性特点:第一,美国史就是美国的宪法史;第二,美国只有一部宪法史。这两个判断听起来很绝对,但我认为从宪法学的意义上可以这么说。法学学者当然可以对美国宪法史进行分期研究,只研究重建或者新政、马歇尔法院或者沃伦法院,但这些片段化或局部性的研究应当隐含合理的总体史观和叙事,否则,以学术规范化为借口沉浸于具体问题的技术化研究,那就不只是鹦鹉学舌,由此形成的研究成果很有可能是管中窥豹,甚至盲人摸象。或许可以说,在美国宪法研究中,既要看到树木,更要看到森林,在美国宪法史的解读上,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
从司法审查到宪法决策
我在2006年曾经翻译出版了哈佛法学院考克斯的《法院与宪法》。考克斯教授是在美国宪法史上留下过自己足印的人物,就是那位在水门事件中把尼克松拉下马的特别检察官,美国法治的英雄。这本书的名称其实就代表了美国法学院内的宪法叙事:“法院与宪法”,法院在先,宪法在后,在这种叙事中,宪政就是司法审查,法官才是宪法的守护者,美国宪法就是讲述联邦最高法院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