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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宪法的美国宪政史

  

  因此,中国宪法学者必须寻找新的参照系,在此基础上重现发现真正值得我们研究、掌握、并且借鉴学习的美国宪法。这个过程既要求我们带着自己的问题意识重建对美国宪法的理解,又要求我们可以将美国宪法作为一种方法,通过它来理解我们自己的宪法问题,因此是一个穿越在历史和现实、我者和他者之间的过程。劳伦斯·却伯在其新著《看不见的宪法》中引了惠特曼的一句诗:I am large, I contain multitudes(我辽阔博大;我包罗万象),这也许可以作为我们思考中美参照系的一个起点。


  

  中国当下确实面临着自己的宪法问题,边疆治理、代际政治、一国两制,而美国实际上也有着同样或者在功能上等价的宪法问题,但这些问题在美国并没有“政治问题司法化”,也无法参考美国现有的学说体系。如果我们天真地以为司法审查可以让中国宪法“活”起来——只要找到读过美国宪法解释ABC的人,由他们解释宪法,我们的宪法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这其实是对美国宪政史的最大误读,这大概解决不了任何中国问题,它本身可能就是问题。


  

  基辛格可以写出《论中国》,傅高义可以写出《邓小平与中国转型》,法国青年托克维尔在30岁写出了《论美国的民主》,为什么中国人的美国宪法研究不可能超越美国法学院现有的叙事,最终形成对美国的理论输出?


  

  美国宪法史的结构性特点


  

  美国宪政史有两个结构性特点。


  

  首先,美国是一个通过制宪建国的国家,美国本身就是一个宪法共同体,United States是通过宪法才united起来的。因为宪法在先,美国在后,美国宪法史就可以讲成一部美国史,理解美国宪法也就是在理解美国本身。中国不同,无论是作为传统意义上的文明秩序,还是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中国的政治根基都不是也不可能是成文宪法。中国宪法史不可能讲成“上下五千年”,最多只能是一部中国近现代史,不可能覆盖中国这个政治文化共同体的全部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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