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结语
私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宪法性法律调整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关系。《基本法》对财产征用的规制便是在财产权方面调整这种非常重要的关系。如同对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通讯自由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一样,《基本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对政府征用财产的规制使得政府对私人财产权抱有尊重,对私人财产权的侵犯保持克制,要求政府必须在《基本法》所确立的法律体制下最低限度内侵扰私人、法人的财产权或征用私人、法人的财产,保障私人和法人能够在《基本法》所确立的法律体制下最大限度地享有财产权。
可以肯定地说,在回归十多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济能够得以蓬勃发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与稳定能够得以保持,《基本法》第6条和第105条对政府征用财产的规制、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功不可没。要继续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资本主义经济的蓬勃发展、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与稳定,切实落实《基本法》第5条所确定的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的目标,必须认真对待《基本法》对财产征用的规制问题。
【作者简介】
李纬华,单位为清华大学。
【参考文献】{1}如我国《
宪法》第
13条第1款。美国《
宪法》第
5条修正案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补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1款规定:“财产权及继承权应予保障,其内容与限制由法律规定之”;第2款规定:“财产权负有义务。财产权之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第3款规定:“财产之征收,必须为公共福利始得为之。其执行,必须根据法律始得为之,此项法律应规定赔偿之性质与范围。赔偿之决定应公平衡量公共利益与关系人之利益。赔偿范围如有争执,得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除非以合法形式建立的公共需要明确要求,且在公正补偿被事先支付的前提之下,任何财产皆不得受到剥夺。”
{2}参见
《基本法》第
105条第3款与本文探讨的主旨无甚关联,故略去。
{3}[古罗马]奥古斯丁:《忏悔录》(第11卷),周士良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42页。
{4}Michael Reid Scott v. Government of HKSAR, HCAL 188/2002, at paragraph 72.本文提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均来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构的法律参考资料系统网(http://legalref.judiciary. gov. hk/lrs/common/ju/judgment. jsp,登陆时间:2011年1月10日)。本文所引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出处,以在该系统上公布的判决书中所标示的段落数为准。下同。
{5}参见《香港法例》第574章。
{6}参见前注{4},Michael Reid Scottv.Government of HKSAR,第71段。
{7}同上,第72段。
{8}同上,第77~79段。
{9}参见《香港附属法例》第374G章。该章第14 (2)条规定:“根据第(1) (a)款作出的指定,可规定为绝对禁止、在指明的日子禁止、在任何一天的指明时间内禁止或在任何日子的指明时间内,禁止任何汽车或任何指明种类或类别的汽车在禁区内的任何道路上行驶。”
{10}参见Yook Tong Electric Company Ltdv.Commissioner for Transport, HCAL 94/2002,第13段。
{11}参见《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香港法例》第127章)第12条规定:“任何人如声称自己在该前滨及海床或其上拥有的权益、权利或地役权会因填海工程而受到损害性的影响,可向署长交付申索书,该申索书须连同他所管有的详情以证实其申索,并须述明他所愿意接受为完全和最终解决其申索的款额;他亦须向署长提供署长所要求他提供的账目、文件及更多详情,以支持该申索。”
{12}该条第1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第2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
{13}参见Weson Investment Ltdv.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CACV 261/2005,第18段。
{14}同上,第79段。
{15}参见《香港法例》第112章。
{16}参见前注{13},Weson Investment Ltdv.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第85、 87段。
{17}参见《香港法例》第139章。
{18}参见Mo Chun Hon v. Agricultural, Fisheries and Conservation Department, CACV 143/2007,第33段。
{19}参见Harvest Good Development Lt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Others, HCAL 32/2006,第131段。
{20}该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21}该条第3款规定:“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22}该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值得注意的是,该款是2004年修宪之后的规定,该款在1982年《
宪法》中的原文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23}参见Hong Kong Kam Lan Koon Ltdv.Realray Investment Ltd, HCA 15824/1999,第22~23段。
{24}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对“Harvest Good Development Lt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Others”案和“ Hong Kong Kam Lan Koon Ltd v. Realray Investment Ltd”案的判决中,均援引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这个决定。但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对“Hong Kong Kam Lan Koon Ltd v. Realray Investment Ltd”案的判决中对这个决定法律效力的说明更为细致。原讼法庭认为,这个决定是在
《基本法》施行之前作出的,故不是
《基本法》第
158条意义上的解释。但是,终审法院在对“Lau Kong Yung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案的判决中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法律的权力来源于《
宪法》第
67条第(四)项和
《基本法》第
158条,故这个决定对香港法院具有拘束力。
{25}参见《香港法例》第347章。
{26}该条规定:“自有关诉讼权在任何其他人方面产生的日期起计满12年后,他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诉讼;如该诉讼权最初在某人方面产生,而他是透过该某人而申索的,则他亦不得在该诉讼权在该某人方面产生的日期起计满12年后提出收回土地的诉讼;但如诉讼权最初在官方方面产生,而提出诉讼的人是透过官方而申索的,则该诉讼可在官方本可提出诉讼的期间届满前的任何时间提出,或可在该诉讼权在并非官方的其他人方面产生的日期起计12年内提出,以首先届满的期间为准。”
{27}该条规定:“除第10条的条文另有规定外,在本条例就任何人提出收回土地的诉讼(包括赎回诉讼)所订明的期限届满时,该人对该土地的所有权即告终绝。”
{28}参见前注{19},Harvest Good Development Ltdv.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Others,第152段;参见前注{23},Hong Kong Kam Lan Koon Ltdv.Realray Investment Ltd,第31段。
{29}参见Kowloon Poultry Laan Merchants Associationv、Director of Agriculture Fisheries Conservation Department of HKSAR, CACV 1521/2001,第16~17段。
{30}参见《香港法例》第15章。
{31}参见《香港法例》第124章。
{32}参见Kaisilk Development Ltd v. Urban Renewal Authority, CACV 191/2002,第40段。
{33}同上,第33~34段。
{34}参见Fine Tower Associates Ltdv.Town Planning Board, CACV 356/2006,第33段。
{35}同上,第16段。
{36}同上,第18段。
{37}同上,第21段。
{38}参见HKSAR v. Shum Kwok Sher, FACC 1/2002,第60段。
{39}同上,第62~63段。
{40}参见《香港法例》第245章。
{41}参见Leung Kwok Hung and others v. HKSAR, FACC 1 &2/2005,第26~28段。
{42}参见HKSAR v. Leung Kwok Hung and Others, HCMA 16/2003,第78段。
{43}参见Director of Lands v. Yin Shuen Enterprises Ltd and Another, FACV 2&3/2002,第12段。
{44}同上,第56~57段。
{45}参见Penny’ s Bay Investment Company Ltdv.Director of Lands, LDMR 23/1999&LDMR 1/2005,第46~47段。
{46}同上,第45段。
{47}
关于《基本法》第
105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1条用语的比较,参见前注{23}, Hong Kong Kam Lan Koon Ltd v. Realray Investment Ltd,第22段;参见前注{10},Yook Tong Electric Company Ltd v.Commissioner for Transport,第61段。
{48}参见前注{4},Michael Reid Scottv.Government of HKSAR,第81段。
{49}参见前注{10},Yook Tong Electric Company Ltdv.Commissioner for Transport,第60~64段。
{50}参见前注{13},Weson Investment Ltd v.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第21~22段。
{51}参见前注{19},Harvest Good Development Ltdv.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Others,第37、 161段;参见前注{23},Hong Kong Kam Lan Koon Ltdv.Realray Investment Ltd,第18段。
{52}参见前注{29},Kowloon Poultry Laan Merchants Associationv.Director of Agriculture Fisheries Conservation Department of HKSAR.第17段。
{53}参见前注{34},Fine Tower Associates Ltd v. Town Planning Board,第19段。
{54}参见前注{13},Weson Investment Ltdv.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第26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