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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实践、问题和对策

  

  在量刑建议的变更环节,一是赋予公诉人一定的变更量刑建议的处断权。庭审中量刑情节、案件事实、定性、量刑证据等发生变化,致使原量刑建议不当的,公诉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原量刑建议,而不能一味地建议法院延期审理,这既符合《检察院指导意见》的精神,又能充分发挥公诉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具体而言,如果仅仅是在原量刑建议幅度范围内变更量刑建议,公诉人可以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直接决定变更原量刑建议。如果是在原量刑建议幅度外变更量刑建议,则实行变更量刑建议权和量刑建议决定权相一致的原则,即主诉检察官(办案组长、部门负责人)决定的案件,由主诉检察官(办案组长、部门负责人)根据庭审变化对原量刑建议进行变更;对于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检委会决定的案件,如果有明确的授权,公诉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行使变更权,如果没有明确的授权,公诉人则应当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为了避免公诉人利用职权随意变更量刑建议,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变更量刑建议应当坚持一个底线,即“如果拟将原量刑建议变更为适用缓刑、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公诉人不得当庭变更量刑建议,应当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检察长审批后予以变更”。当庭变更量刑建议的方式可以采取发表公诉意见时进行变更。二是检察机关未派员的简易程序中,应当建立量刑信息联系通报机制,同步掌握量刑证据的变化情况。对于确因量刑证据发生变化的案件,公诉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议法院延期审理。[11]笔者在实地调研时了解到,在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除非案情比较重大复杂,审判人员一般不同意检察机关仅因量刑情节发生变化而提出的延期审理建议。在这一背景下,对于法院不采纳延期审理建议,但对量刑建议影响不大(包括法院判处的刑罚在量刑建议幅度内、低于或者超出量刑建议的幅度较小等)的,公诉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同法院判决。对于法院不采纳延期审理建议且法院审理案件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等情况的,公诉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或者依法提起抗诉。如前文提及的高某等二人抢劫案,检察机关就依法提出了抗诉。此外,检察机关要与审判机关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在量刑建议的采纳评价环节,一是建立量刑变更幅度较大由审委会决定的工作机制。法院对量刑建议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由检察长列席,充分沟通后再做出决定。对量刑建议做重大变更的,检、法两家还要做好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工作,在依法判决的同时,充分释法说理,共同做好息诉息访工作。二是建立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制度。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以正式的法律程序和形式向审判机关提出的一种求刑建议,并纳入了法庭质证和辩论的诉讼程序中。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检察机关的意见,否则应向检察机关说明不采纳的理由。法官在判决书中应当列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刑种、刑期和理由,并充分考察和衡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以及被告人和辩护人有关量刑的诉求,法官在对控辩双方争议的量刑情节进行裁断认定时,应当说明对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在判决与量刑建议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官的判决书中应当同时载明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说理是一种阐释和沟通,既有利于检法机关提高量刑准确性,也有利于规范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彰显法院判决的客观公正性。三是检察机关加强量刑裁判监督。对未采纳量刑建议的,检察机关可以积极行使抗诉权。有学者明确指出:“要使量刑建议对法院的量刑工作具有监督作用,就必须使量刑建议成为抗诉的法定依据,使量刑建议和抗诉工作挂钩。”{3}在接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承办人应当将法院的宣告刑与建议刑进行比较,如果两者一致或者大体一致,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上写明“法院判决量刑适当,同意该判决”;如果两者相差较大,即法院的宣告刑突破了原量刑建议的幅度较大(量刑畸轻畸重),同时又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支持的,应当积极提出抗诉。对量刑失衡、偏差较大,但又不属畸轻畸重的,可以采取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四是建立量刑建议考核评价机制。对量刑建议工作进行评价的考核机制,不能简单地以法院判决是否采纳为准绳,而应通过综合考虑量刑建议的开展情况、采纳情况、与法院判决的差异幅度、差异原因等多种因素,设置合理的考核标准和科学的容错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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