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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

  

  三、解决路径


  

  (一)选择主导式商业标示立法体系化模式


  

  针对我国商业标志立法分散的问题有学者指出,我们应该向德国学习,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业标志法典,这样虽然可以使得商业标志保护一定程度上体系化,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模式选择不适合中国国情和中国法律现状,不但在修法过程中容易造成混乱,而且成本高昂,浪费大量司法资源。我觉得知识产权学者王莲峰教授的观点较为合理,就是以一部法律为主,统领其他法律法规,即“主导式法律模式”。[11]《商标法》要起到统领作用还要不断得到完善,例如商业标志的保护范围,很多人呼吁我们应该将一些新出现的商业标志纳入到商标保护的范畴之中,我们必须对颜色商标、立体商标和商品形象等进行法律保护,对这些新出现的商业标志(本文之前提及的网络商标及域名商标等)如果再专门立法进行规定就显得混乱,不如像美国一样,将《商标法》进行修改,把新出现的商业标志纳入其中,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系化,避免立法的分散。[12]针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之间内容的重合部分,笔者认为《商标法》的修改应该整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关于商业标识的法律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在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将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纳入保护范围之内,如果出现这类情况的侵权,商家无法根据《商标法》请求应有的权利,而只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这类侵权情形实质上是属于《商标法》调整范围,因此会造成适用上的混乱,《商标法》的修改有必要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及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纳入到保护范围之类,将之与其它商标放到同等保护的法律地位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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