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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的悖论与重构

  

  审视中国这30年间建构起来的法律体系,的确是很有中国特色的。历史上中华帝国以“天下”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华夷秩序,与现代西欧各国以“主权”概念为基础建立的民族国家体制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在中国,法律体系是平面展开,具有同心圆的结构,没有确立明显的效力等级。由于情理和各地风俗习惯的交织,规范本身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不强求统一。在20世纪的现代化过程中,虽然中国的制度设计已经数次大变,但法律体系的多元构成并没有什么改观,近30年来甚至还因“经济特区”、“一国两制”以及在功能性分权条件下的地方法规制定的设想而有所增进。


  

  从表面上看,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是以国家权力结构的一元化为目标的,似乎与多元结构无缘。但是,正由于一元化的国家权力可以发挥强制的整合作用,也可以随机应变,从而可以为规范的多元化预留更充分的空间。不难想象,这样做的结果难免将或多或少使立法与司法之间的界限相对化、流动化,进而促进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的相互作用。按照现代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原理,司法与立法必须严格加以区隔。立法根据目的和政策行事,而司法则根据既定的制度条件行事,两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不同。立法过程是变动的,反映社会的多数人意见,受政治势力的影响。而司法是相对保守的,是尽量不受外界干扰的,从而可以保护少数派,可以保护制度逻辑的一贯性。这样一动一静、相反相成,才能切实保证社会的基本稳定。但在日益复杂化、动态化的当代社会,法院造法的现象其实越来越显著,判例和司法解释已经具有创制规范、权利以及政策的强大功能。但中国的现状与此大相径庭。


  

  法律体系变革的两种动力


  

  大概在19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开始发生一些实质性的变化,社会更加多元化了。因为市场化的改革导致社会分化成不同的利益群体(包括朱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强势群体、弱势群体)。


  

  也就是说,中国社会开始具备多元结构,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和不同的价值取向,这是一个非常深刻的历史变化。当一个社会又重新分化出不同的利益群体的时候,如何协调这些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公正和谐,就变成相当重要的问题。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执政党提出改变国家意识形态,由过去的阶级斗争口号转向和谐社会口号,由过去的阶级统治转向强调国家的社会性超越于不同利益群体之上的客观公正的地位。这个转向表现在法律制度层面就是强调法治,强调国家的中立化,强调大家共同追寻某种带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规则。当然,实际上做得怎么样是另一层面的问题,这可能需要一个比较长期的历史过程。但在理念上,中国的确已经开始变化了。而且,中国政府在1999年之后所采取的一系列实施举措,比如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强调法治政府等等。这些都表明,理念变化在制度层面也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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