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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创制的形式及选择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其法官在传统上一直拥有“造法”的权力,法院在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往往作为先例对该法院或下级法院以后所审理的案件具有约束力,这就是所谓的“遵循先例”原则。不过,并非所有法院的判例都是必须遵守的,在英国,“只有‘高级’法院,即最高法院与上议院的判决才是有强制力的先例。其他法院或司法机构的判决可以有说服力,但从来不是必须遵守的。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的适用范围就越广。在美国,”遵循先例“作为一个原则是存在的,但并不像英国那么严格。”从严格的法律技术观点来看,美国各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从来不承认应受它们自己判例的约束。{25}396它们可以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大陆法系实行成文法制度,在理论上法官并无“造法”的权力,也不存在“遵循先例”之说。但大多数法官在实际上还是尊重先例的,他们对判例的心态可以表述为:“我不说我在遵循它,但我实际上是这么做的。”{26}335所以,西方有学者认为:“在事实上,大陆法系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判例的态度同美国的法院没有多大区别,法官之所以要参照判例办案,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法官深受先前法院判例的权威的影响;第二,法官懒于独立思考;第三,不愿冒自己所作判决被上诉审撤销的风险。可能还有其他许多原因。"{27}47所以在大陆法系国家,法院的判决尤其是终审法院的判决所具有的事实的权威性有着很高的效力,而且这些先例的重要性也会随着重复和重新肯定这些先例中所阐述的原则的数量的增多而增加。一系列对法律主张作出相同陈述的判例,其效力几乎等同于英美法院的判例或一系列英美法院判例的权威性。此外,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某些法律领域,判例是被明确承认有法律效力的。例如,德国和意大利宪法法院就法规与宪法保持一致性的裁决,就具有法律效力;法国在侵权行为法和行政实体法领域,也都采用判例。


  

  有学者认为,判例制度对于我国而言并不完全是舶来品,在中国“混合法”传统中,有许多与判例相同或相类似的法律制度。{28} 96-100封建社会时期有春秋的“事”、战国的“类”、秦朝的“廷行事”和汉朝的“决事比”,以及晋朝之“故事”、唐朝之“法例”、宋朝和元朝之“断例”,直至明朝组编《明大诰》对古代“判例”的大检阅和清朝编《大清律例》所汇集的作为案件审理之依据的1892个判例。在近代,如北洋政府时期,自1912一1927年间,大理院汇编判例390多件,当时的《法院编制法》第45条明确规定:凡大理院所作之判词,都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不得争论。又如,国民政府时期,不仅大量适用最高法院的判例,甚至还援引北洋政府大理院的判例,汇编成册的判例有《大理院判例全书》、《大理院解释例全文》、《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汇刊》、《最高法院判例要旨》、《行政法院判决汇编》、《司法院解释最高法院判例分类汇编》等等。{29}36-37笔者认为,把上述尤其是中国古代的某些法律制度直接称为判例似乎有些不太妥当,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确实存在“判例”现象和“判例”传统。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案例的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于1985年开始刊登典型案例,并在刊登有关案件的事实和判决后声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依照《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该规定是:“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例和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在总结审判经验时认为,该案判决“可供各级人民法院借鉴”[7]。从2004年第1期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都要概括归纳该案的“裁判要旨”以阐明其包含的裁判规则。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发布的案例以其类型新颖、论理透彻、逻辑严谨、通俗易懂的特点深受读者喜爱,更因其权威性成为法官和所有法律工作者研究、学习、参照的工具,在指导审判实践、宣传法院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8]。身为法官的董皞先生也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正式发布案例,“犹如打开了一扇神秘的窗户,使人们能够完全掌握案例的发布渠道,有利于全面收集和了解典型案例的判决情况”。“可以促使案例在选择、制作、通过发布等方面更加严格规范,有利于提高案例的质量;……可以增强所发布案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提高人们对案例的重视程度和信任程度,……还便于人们对于既判决案例进行比较,有利于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实施监督”。 {26}346-347如果直面真实的中国司法实践,有形成规则功能的最高法院判决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它在数量上已初具规模。更重要的是,这些判决并非基于例外、偶然而产生,而是有制度支持并开始常规化。{30}21-28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案例的形式创制公共政策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


  

  表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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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内容 │保护对象│公报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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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颖诉美晟房产公 │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应当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 │2006年 │


  

  │司商品房预售合同 │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规范,│ │第2期 │


  

  │纠纷案 │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不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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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培栋诉江东农行 │对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应当进行全面的理 │储户 │2006年 │


  

  │储蓄合同纠纷案 │解。保证支付不仅是指银行不得拖延、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当以适当的方 │ │第2期 │


  

  │ │式履行支付义务;取款自由,不仅包括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的自由,在有柜台│ │ │


  

  │ │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为 │ │ │


  

  │ │储户保密不仅是指银行应当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应当为 │ │ │


  

  │ │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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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导游不顾客观存在的危险,坚持带游客冒险游玩,致游客身处危险,并实际导 │消费者 │2006年 │


  

  │娟诉厦门市康健旅 │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其所属的旅游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游客遭 │(游客)│第6期 │


  

  │行社有限公司、福建 │遇危险或者受到伤害后,相关旅游服务机构应当尽最大努力及时给予救助,旅 │ │ │


  

  │省永春牛姆林旅游 │游服务机构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 │ │


  

  │发展服务有限公司 │任。 │ │ │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 │ │


  

  │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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