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简单总结
刑法分则中有六个条文存在“足以”的规定,具体是: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中“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中“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第334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中“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对于上述规定,通说中存在具体危险犯和危险犯两种主张。
其实,“足以”并非具体危险犯或者危险犯的标志,而是对行为性质或者程度的要求。只要行为具有或者达到了“足以”就构成了犯罪,与是否形成了具体性危险或者危险无关。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没有达到足以使火车、汽车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程度的,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仅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生产、销售的假药、生产、销售的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只要药品、医用器材、食品具有“足以”的性质,生产了尚未销售的,也构成生产假药罪、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既遂。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中的“足以”也是对血液、血液制品性质的要求,与具体性危险或者危险的判断无关;血液、血液制品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犯罪;采集了血液尚未供应、制作了血液制品尚未供应,只要血液、血液制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就构成非法采集血液罪、非法制作血液制品罪的既遂。
【作者简介】
陈洪兵,单位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22、523、554、810页。
参见阮齐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93页;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7、490页;周光权:《
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1、223、226、432页;李洁主编:《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6页;等等。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383、384、416、418、420、644页;王作富主编:《
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9、280、312、510页;等等。
Vgl. Claus Roxi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Ⅰ, 4., Auflage, C. H. Beck München, 2006, S 423,426.
西田典之:《
刑法总论》,弘文堂2006年版,第79-80页。
大谷实:《
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3版),成文堂2009年版,第127-128页。
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下)》(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82-383页。
陈子平:《
刑法总论》(2008年增修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4-75页。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3页。
周光权:《
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142页。
参见西田典之:《
刑法各论》(第四版补正版),弘文堂2009年版,第272页以下;前田雅英:《
刑法各论讲义》(第4版),东京大学出版会2007年版,第369页以下,等等。
参见林山田:《
刑法各罪论(下册)》(修订五版),作者发行2006年版,第273页以下;黄仲夫编著:《.
刑法精义(分则篇)》,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修订版,第420页以下,等等。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22页。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17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383-384页。
王作富主编:《
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2-313页
王作富主编:《
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2页
笔者不赞成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而是坚持认为
刑法第
140条中的“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成立的条件,而不是既遂的条件。换言之,生产了尚未销售,或者购进了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不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而是根本就不构成犯罪。
周光权:《
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1页。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09)范刑初字第00095号“牛恩海生产假药案”,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367264&KeyWord=,2010年7月5日访问。
危险犯与实害犯、行为犯与结果犯,这两组概念并非排斥对立的概念。行为犯也可能是危险犯(如运输枪支罪),还可能是实害犯(如侮辱罪)。同样,危险犯犯可能是行为犯,还可能是结果犯(盗窃枪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