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民监督司法权问题探析

  

  (二)法治原则


  

  作为一种治国理论,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随着时代变迁,法治原则被不断赋予新的内涵,但是无论社会如何变化,法治所体现的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价值依然维持不变,法治国家也成为目前人类最理想的国家形态。从限制国家权力角度出发,洛克认为法治表明君主和政府没有专横的权力,只能按照法律来进行统治,“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决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法律不能因特殊情形而改变,无论是对穷人还是富人、不论是皇室宠儿还是乡下平民,都应当适用同一法律规则。”{3}(P86)从保护公民政治自由出发,孟德斯鸠论述了法治与政治自由的关系,他认为,“政治自由不是要摆脱法治,恰好相反,只有在法治国家才会有真正的政治自由。在法治国家中行政权,没有专横的余地,一切都由法律来统治,因此它同专制相对立而同民主和自由相通。”{4}(P150)我国宪法1999年修正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我国宪法又具体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为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宪法又规定了公民广泛的监督权,并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从而对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法治国家,国家的各项权力都必须依法行使并接受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司法权的行使也是如此。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职能,一方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另一方面接受公民的监督,公民以“以个体或其形成的相关组织直接地参与司法活动,从而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以及检察监督等诉讼过程中的行为产生影响与制约。”{5}(P78)


  

  三、公民监督司法权的制度完善


  

  总体而言,当前我国公民监督司法权有一定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特别是宪法和三大诉讼法为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监督司法权的行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又为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监督司法权的公正行使提供了直接依据。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公民监督司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我国公民监督司法程序起步晚,加之政治、文化以及法治发展水平等各方面限制因素,现阶段我国公民监督司法的活动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和缺陷,尤其是监督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笔者认为,要想使公民监督司法的活动真正具有实效,就必须充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人民监督员制度。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