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日本学者星野英一曾经指出私法中的“人的再发现或复归的方向”,{23}(P191)无独有偶,类似的从抽象人到具体人的转变在刑法学界也带来了令人侧目的影响。但是,是道德人还是理性人、是抽象人还是具体人、是犯罪人还是被害人其实对于刑法学而言都不是决定性的,深受目的理性熏陶的刑法学关注的只是:如何塑造一个代表自己立场的守法者的形象?
犯罪人或者被害人如何行为固然是犯罪学或者被害人学的本体内容,刑法学的核心却仅仅在于:一个真正的守法者会如何行为?换言之,法律上适格者的行为事实,无论这些事实是多么地有缺陷,根本不能为我们指出某种方向,因为箭头的方向最终其实要指向规范本身。总之,既不是“人”,也不是他的“行为”确立了刑法归属原理的界限。守法者是规范的代言人,蕴含了规范自身的目的与精神,只有植根于守法者的理念,刑法归属原理才真正回到了自己起源的地方。
【作者简介】
何庆仁,单位为清华大学。
【注释】在相同的意义上,许玉秀教授曾经指出:“规范的生产者是人,规范的消费者也是人,规范反映生产者与消费者的面貌,人具有什么样的面貌,决定规范的面貌,至今刑法学上归责理论的演变,反映人的规范形象的演变。”参见许玉秀:《当代
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菲利针对意志自由论提出了著名的“犯罪饱和论”:“即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参见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3页。
Delbruk以及Buccelati的观点均转引自龙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20页。
被害人运动现在遭到很多质疑,人们怀疑那些打着被害人旗号推动的各项措施是否真的是为了被害人的利益,还是仅仅是各种政治力量为了自己的盘算利用社会对被害人的同情心而已。例如,被害人的补偿基金究竟有多少是使被害人受惠,还是主要流向给被害人提供生理、心理治疗的医疗机构?或者实际上不过是检方买通被害人和自己合作的对价?诉讼过程中提高的对被害人的待遇难道不是为了哄骗其出庭的诱饵?那些为被害人四处奔走的团体难道不是想巩固和提高自己的影响力?被害人已经成为美国政治操作的牺牲品,每个人都希望从中为自己谋取利益,而承受着苦难的被害人本身最后却沦为一个空洞的“象征性的符号”。See Frank J. Weed, Certainty of Justice: Reform in the Crime Victim Movement. New York: Walter de Gruyter, inc.1995:pp.129-139.
国内的介绍与分析参见高铭暄、张杰:《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1期,第11页以下;劳东燕:《被害人视角与
刑法理论的重构》,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第128页以下。
必须说明的是,被害人信条学并不囿于解决被害人承诺的难题,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已经真实、有效的放弃了自己的利益,而被害人信条学中的被害人并未放弃,只是他们的行为体现出他们怠于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已。
Jakobs教授所举例子中的所谓“第三者”可能并不是真正的第三者,虽然站在撞车者和被撞者的角度可以这么说,但站在“第三者”本人的立场上,他是一个他自己的也许是间接正犯的行为的“犯罪人”,而不是“第三者”。不过真正的
刑法中第三者的责任问题同样一直存在,并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释,例如,围观者的有声或无声的助势行为之定性问题就让每一个刑法学者都感到十分棘手。
Vgl. Gunther Jakob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2. Auflage, S. 593 ff; Manuel Cancio Melia, Victim Behavior and Offender Lia-bility: A European Perspective, Buffalo Criminal Law Review, Vol. 7(2004),p. 519.
Schunemann教授自己也认为,介于
刑法上的自然主义和规范主义之间的中间路线是现今唯一根本正确的寻法方法。Vgl.Bernd Schtinemann, Festschrift for Rudolf Schmitt, 1992, S. 117,130 ff.
可能有人会质疑,如果守法者的归属原理同样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岂不是和Schtinemann注重刑事政策考量的观点无甚差异?问题在于,Schtinemann直接在政策层面就做目的解释,而守法者的原理则是站在法的立场上来做出判断。二者不仅判断的立场有异,而且判断的时间、对象等均有细微不同。政策思考的一部分会被纳入规范思考之中,所以,尽管背后的路径并不一样,很多场合二者的结论看起来却是一样的。在此意义上,肯定Schtinemann教授的功绩毫不为过,就如同Roxin教授所言:“被害人信条学的观点在其他各种不同的说明中出现,在这些场合,该观点从问题阐述的刑事政策特点中赢得了决定性的意义”。参见Claus Roxi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d I,3.Auflage, S.510。
国内的
刑法教科书大多如此,请代表性地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86-91页;王作富主编:《
刑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8-62页;赵秉志主编:《新
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5-1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