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违宪审查(宪法解释)请求书的递交
(1)对法律违宪审查请求书的递交。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于法律的违宪审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因此,对法律的违宪审查请求须递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向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递交违宪审查申请,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进行。那么,基层法院提出的法律违宪审查申请则须逐级向上级法院提出,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基层法院提出的法律违宪审查申请,各上级法院当然享有审查之权。只有上级法院也认为涉及违宪问题且有明显根据的,它才会再上报直至最高人民法院。
(2)对有关法规违宪审查请求书的递交。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对行政法规提出的违宪审查申请,依照上述对法律的违宪审查请求书的递交程序进行,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
地方性法规可分为两个层次,对不同层次的地方性法规违宪审查请求书的递交存在差异。第一个层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这一层次的地方性法规提出的违宪审查申请,依照上述对法律的违宪审查请求书的递交程序进行,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第二个层次是,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这一层次的地方性法规的违宪审查请求书,由省、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向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递交,而无须由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可分为两个层次,对这两个层次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违宪审查的请求书的递交也存在差异:第一个层次,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审查之权。因此,对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违宪审查请求书,也须由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当然,基层法院的违宪审查申请书仍须逐级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将违宪审查申请书递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个层次,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据此,对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违宪审查请求书,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当然,基层法院的违宪审查申请仍须逐级上报到高级人民法院,再由高级人民法院将违宪审查申请书递交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3)对行政机关行为涉宪问题进行宪法解释请求书的递交。对行政机关行为涉嫌违宪而提出的宪法解释请求,也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请求书。其具体程序跟上面论及的对法律、行政法规等违宪审查请求书的递交程序相同。
3·违宪审查机关的审查及其决定(宪法解释)
违宪审查机关进行的审查(宪法解释)活动包括作出审查决定(宪法解释),已超出笔者在此探讨的范围。但是这里也有两个问题需要略加提及。第一个问题是,违宪审查机关是否受法院递交的违宪审查(宪法解释)申请范围的限制而只能就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解释)?笔者认为,违宪审查机关虽然应当根据违宪审查(宪法解释)的申请进行审查,但也不应绝对受此限制。其理由在于违宪审查机关在我国就是立法机关,也是国家权力机关,法院的权力来自于它且受它监督,违宪审查机关的地位高于法院。法院递交给违宪审查机关的违宪审查(宪法解释)申请书,对于违宪审查机关而言,那只是一个进行违宪审查(宪法解释)的“线索”而已。违宪审查机关可根据这一“线索”,自行调查、收集相关情况等,在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对某一问题进行全面的解释或作出审查决定。另外,违宪审查机关所进行的违宪审查(宪法解释)是通过法院提供的个案作出一个普遍性的、抽象性的决定,这也要求违宪审查机关不能完全陷于某一具体案件,而要根据某一类案件找出其规律或特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违宪审查,或者作出宪法解释。这样的违宪审查决定(宪法解释)才更具有合理性。第二个问题是,违宪审查决定(宪法解释)是只对个案有效还是具有普遍效力?由于违宪审查是由立法机关进行的,违宪审查(宪法解释)在本质上属于立法行为,因此,违宪审查机关作出的审查决定(宪法解释)应当被赋予普遍的效力,而不只是对某一个案件有效。也就是说,违宪审查决定(宪法解释)不仅法院要遵守,其他国家机关也应当遵守。
4·法院裁决对违宪审查决定(宪法解释)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