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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复合型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

  

  (2)宪法案件裁决的内容。和普通诉讼案件一样,宪法案件的裁决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确认所要适用的宪法条文和法律、法规、法律责任的确定。1)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宪法诉讼的重要前提和基础。2)对适用法律的认定。这是宪法诉讼的关键。只有认定案件应适用宪法,案件才能成其为宪法案件。3)对法律责任的确定。这里的法律责任,并不总是宪法责任,而是既可以是民事法律责任,也可以是行政法律责任。法院在宪法案件中确认民事责任,并不是指这类案件解决的是民事权利争议,而是指宪法权利被侵害后无法通过宪法责任进行救济时可以通过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来实现对宪法权利的救济。之所以可以通过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来救济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侵害,是因为“这些基本权利主要是民事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或者是以保护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为目的的政治权利或法律权利。个人的民事权利始终是宪法中的国家政治权利和个人的政治权利的目的,宪法中的国家政治权利和个人政治权利是个人民事权利的手段”。[16]至于通过行政法律责任来实现对被侵害的宪法权利的救济,也是保障宪法权利的具体手段。总之,只有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及法律责任三个方面都确定,而且三者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一致性,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案件进而构成宪法诉讼。


  

  (3)对不服宪法案件裁决的处理。宪法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宪法案件裁决的,可上诉。一些学者认为,宪法案件应当实行一审终审制,不能上诉。[17]其理由大体上是说,宪法诉讼涉及违宪审查,既然违宪审查是由违宪审查机关作出的,而非法院作出的,法院不能改变违宪审查结果;那么,在法院系统内部的上诉就完全没有意义,除非上级法院可以再次申请进行违宪审查。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对须提请进行违宪审查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案件,法院对违宪审查结果固然不能改变,也不应拥有再向违宪审查机关提请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就不能就案件进行上诉审理。因为法院在审理宪法案件的时候,虽然不能进行违宪审查,但对下级法院是否正确适用违宪审查决定或宪法解释、判决结果是否合理等情形仍然是可以进行审查的,所以当事人对宪法案件判决不服的,应当允许其上诉。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公民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且有利于宪法争议的公正解决。


  

  (二)涉及违宪审查宪法案件的审理


  

  1·违宪审查(宪法解释)请求的提出


  

  (1)提出违宪审查(宪法解释)请求的主体。这种主体主要有两类:其一,案件当事人。案件当事人可在起诉时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进行违宪审查的请求。其二,案件承办法官。承办案件的法官认为所要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涉案行政机关的行为可能与宪法相抵触的,可以提出对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违宪审查的请求。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的违宪审查须以宪法解释的名义提出。


  

  (2)对违宪审查(宪法解释)请求的处理。赋予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向违宪审查机关提出违宪审查(宪法解释)申请的权力。因此,案件当事人或者法官的违宪审查请求都提交到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所作审查并不是违宪审查,它只审查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承办法官提出的请求所针对的问题是否涉及违宪,有无明显的根据。涉及违宪问题,有明显根据的,它就决定递交违宪审查机关进行违宪审查;反之,不涉及违宪问题,没有明显根据的,它就决定不递交违宪审查机关进行审查。


  

  (3)违宪审查(宪法解释)请求能否撤回?笔者认为,违宪审查(宪法解释)请求一旦提出,不应允许撤回。这主要是因为,宪法为国家之根本法。由违宪审查机关根据这个请求,也即结合具体案件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对于进一步明确宪法条文的含义,提高宪法的实践效力具有积极意义;而且,由违宪审查机关作出的决定具有“立法”的普遍意义,对未来的类似事件具有规范或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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