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确定宪法案件的组织。决定是否依据宪法审判的权力,应该由法院内部的权威组织来行使。笔者认为,这项权力授予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为宜,理由是:首先,从法院现有的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看,审判委员会具有确定案件是否为宪法案件的现实能力。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一般都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及若干经验丰富、水平较高的审判员组成。这些成员都是法院的骨干和精英。这有利于正确把握案件的性质,准确判断案件是否需要直接依据宪法进行裁决。其次,从审判委员会的性质看,它具有作出是否依据宪法进行裁决的权威性。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内部决策机构。其组成人员中,法院院长由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及其他审判委员会成员都是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最后,从审判委员会的职能看,它也适合享有是否直接依据宪法进行裁决的决定权。审判委员会的任务在于,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涉及宪法的案件至少可以算做重大案件,至少涉及审判工作。
3·宪法案件的审理
(1)宪法案件的审判组织。其一是宪法案件审判工作机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宪法审判庭,其职权之一是审理宪法案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上诉审法院对宪法案件进行的审理。其职权之二即负责就法院涉及违宪审查申请书的起草,并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名义向违宪审查机关提出违宪审查的请求或者解释宪法的请求。待违宪审查机关作出违宪审查决定或作出宪法解释后,将违宪审查机关作出的有关决定或解释逐级送达最初提出违宪审查请求的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于目前宪法案件较少,不需设置宪法审判庭。少数宪法案件由原承办案件的审判庭即行政审判庭或者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
其二是宪法案件的审判组织。宪法案件一律采取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于宪法乃国家之根本法,具有最高的地位,且宪法案件又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宪法案件不宜采用独任制审理。
其三是审判委员会。为慎重起见,凡宪法案件都应列为重大案件。出于保证宪法案件审判权威性的考虑,案件经合议庭审理后,应提交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最后决定。
(2)宪法案件的审判原则。第一是穷尽普通法律救济方法原则,即指一个案件要直接依据宪法进行审理,或者要将宪法作为裁判的依据,其前提必须是要穷尽其他所有的法律救济方法;只有在其他法律救济方法用尽,公民的权利尚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才能用宪法作为裁判的依据进行判案。第二是政治问题回避原则。政治问题回避原则是现代宪政国家的通行做法,是指凡案件中涉及不应当由法院进行审理或裁决的政治问题,法院应当主动回避,不对政治问题进行裁决,而只对其中的法律问题或宪法问题进行裁决。第三是公开原则。宪法案件事关重大,社会普遍关注,这类案件应该完全公开审理。当然,一些案件确实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国家机密及商业秘密的,也可以实行不公开审理。但是,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应作比普通案件的范围更为严格的限制。即使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都要以某种形式完全向社会公布。
4·宪法案件的裁决
(1)宪法作为裁判的依据。宪法案件或者宪法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案件援引宪法进行裁决,即宪法成为诉讼案件裁决的直接依据。这里需要注意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与作为判决说理的依据的区别。一些案件也援引了宪法条文,但并不是作为判决依据,而只是作为判决说理的根据,这样的案件不能视作宪法案件。宪法诉讼中,宪法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说,要以宪法作为案件裁判依据,其前提必须是没有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只要存在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就不能将宪法作为裁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