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英国议会要行政机关对人民权力负责的能力,转到议会限制行政和立法机构权力的能力时,我们会遇到进一步的困难,这已经引起事关宪法本质的争议和辩论。例如,很显然选民几乎没有能力问责上院。直到1958年,除了英格兰教会中的26名主教和少量的皇家法官(他们全部是上院的终身成员),上院是由世袭贵族组成的。他们中绝大多数人通常支持保守党。其他政党对此自然愤愤不平,特别是当工党而非保守党拥有下院多数的时候更是如此。1958年以来,应政党领导人的要求,通过创设大量终身贵族的方法,来纠正这种宪制的不平衡。[48]
大部分终身贵族是前任大臣和首相、著名的商人和专业人士,或者是工会领导人。截止1990年代早期,终身贵族构成了上院的三分之一,尽管他们经常是上院每场必到的与会者和发言者的多数。[49]上院持久的亲保守党的偏见和缺乏明确的民主正当性,使1997年以可观多数票当选的工党政府思考让上院更能代表现代英国社会的方式。1999年的《上院法》废除了所有世袭贵族可以自动拥有上院议员身份的权利。取而代之的是,整个上院选择了92名世袭贵族,作为一种权宜之计,让他们继续列位上院。[50]一个1999年建立的皇家委员会在2000年提出报告,建议上院的大部分成员靠任命,一小部分靠选举。[51]各界舆论都不那么欢迎这些提案,它们未能实施。2001年,布莱尔政府提出一个“白皮书”,提议改革上院的成员构成身份,480名由任命产生,120名由选举产生。但是,这个提议在议会内外应者寥寥。2003年,议会两院举行自由投票,从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从大部分任命产生上院议员,到全部选举产生上院议员,再到干脆废除上院。没有哪个方案在下院获得多数。面临上院中反改革的多数,2004年政府宣布进一步的改革无限期延期。[52]在最近的2011年5、6月份,议会重新就这个问题展开辩论。但是,与此之前一样,政府和议会都没有提出一个既获得议会又获得选民多数支持的方案来解决这个棘手难题。一些人希望看到一个由提名产生的上院,它不能挑战下院由选举产生的多数议员的民主正当性;一些人则想看到一个完全由选举产生的上院,但他们无法就采取什么样的选举制度形成一致。因为这两类人的观点分歧尖锐,上院的改革看来难以为继。由于只有单一的议会,获得下放权力的苏格兰、威尔士与苏格兰议会避免了这个困境。
英国下院是世界主要国家中存续时间最长的、选举产生的代议制立法机关。1969年以来,它就由年满18周岁的男性和女性选民选出。尽管它明显是民主选举产生的议院,但是,这种选举制度能否产生一个真正代表选民的下院却是一个可以争论的问题。英国议会的选举是基于单议员选区原则,选举人清楚地知道谁是他们的议员,并且知道能够请求他给予建议和支持。每一个选举人只有一张选票,只要候选人赢得最多选票,即使不是多数选票,就可以当选。2010年,当自由民主党站在保守党一边,组建一个联合政府时,他们说服议会举行全民公投,用“选择性投票”(AV)代替“相对多数当选”制,前者允许选民按照自己的偏好在选票中给本选区中所有的候选人排序。最弱的候选人将会被剥夺把他作为第一选择的选票,而这些选票将会根据它们表明的第二选择在其他候选人中重新分配。这个过程会一直持续到有一个候选人赢得一次至少一半以上的整个选票。然而,2011年5月5日举行的全民投票以68%比32%的票数否决了这个提议。就这个重要的宪法问题,全国只有42%的选民不厌其烦地投了票。[53]
大选的投票率已引起了相当的担忧,因为近年来,合格选民中不厌其烦去投票的比例稳步下降。联合王国参加投票选民的数据,从原来通常是80%下滑到小于70%,而且这个数据在近来的选举中还在下降。在1951年的大选中,联合王国中84%的合格选民投了票。然而,2005年大选时,这个数字只有61%。甚至在极富戏剧性的2010年大选中,也仅仅有65%的选民投了票。让问题更加严重的是,大多数议席由三个或者更多的候选人竞争,因而“相对多数制”的选举过程意味着,在许多选区内获胜的很多候选人没有获得整个投票总数的多数票。鉴于一些议席依靠绝对多数选票获胜,另一些议席则以轻微多数获胜,一个总计获得了大多数席位的政党极有可能总体上不能获得选民投票的多数。克莱门特·艾德礼在1945年,撒切尔夫人在1980年代两次以及托尼·布莱尔在1997年都以40%上下的得票率获得了议会的较大多数。[54]
这个选举制度没有用于选举欧洲议会、苏格兰议会或者因权力下放而产生的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国民议会。其它选举方法是否产生了一个更加民主和更有代表性的结果,远非清楚。上述议会选举的投票率比英国议会的任何一次大选都要低很多。1999年,欧洲议会选举的投票率令人沮丧,仅仅只有24%合格的联合王国选民参与投票,2004年数据有所上升,也只有38.5%;接着,2009年这个数据滑落到34.7%。1999年,只有59%的选民投票选举苏格兰议会,只有46%的选民投票选举威尔士国民议会。2003年这个比例分别是49%和38%,2007年分别是52%和44%,2011年是51%和42%。权力下放没有说服更多的苏格兰和威尔士市民走进投票站,即便是在允许进行邮寄投票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欧洲议会的选举运用了被称为“D''Hondt方法”的比例代表制,[55]包括封闭的政党名单和多议席大区域选区。[56]比起下院选举中所采用的相对多数制,这种方法试图更公平地分配各政党所获得的选票,这意味着通过评价其候选人的选举表现,各政党能够决定其当选成员的优先次序。[57]在多议席大区域选区中,选民是投票选择具体政党而不是单个的候选人,这样的结果是选民对成为其代表的具体欧洲议会议员没有印象。苏格兰议会和威尔士国民议会的选举运用了加权比例代表制(the additional-member system of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每个选民要求投两次票,一次按照英国议会选举的相对多数制投票产生本选区议员代表;另一次投票从地区政党名单中选择自己中意的一个,这样政党就可以据此来决定其候选人优先次序。每个政党获得的选票除以当选的选区议员人数再加1。运用这个除数(D''Hondt方法)实现了一个更均衡的比例代表制,尽管它并不与全体选民构成准确的比例。在苏格兰和威尔士,议员要比各选区选举出来的候选人更多。在某种程度上这个方法更民主,它产生了那些被期望照顾其选区选民利益的议员,也产生了与投票选举他们的选民没有直接联系的议员。这两种类型的议员有着不同的工作量,与选民也有着不同的身份地位[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