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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英国宪法:改进或颠覆?

  

  英国参加欧盟对“王在议会”主权的宪法原则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而,它在参加时并没有充分预计到这种影响。与此相对照,议会后来采取的将某些权力下放给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决定则一直被认为会对英国宪法产生影响。1998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三项法案,终结了联合王国立法机关在地理上的联合。[25]那年的《苏格兰政府法》明确地肯定了英国议会的首要地位,后者给自身保留了某些权力,诸如国防、外交政策和财政与货币政策权力。然而,在实际上和实践中,它确实给位于爱丁堡的新苏格兰议会和行政机关下放了大量的权力。所有没有明确保留给英国议会的权力全部下放给了苏格兰议会。苏格兰议会被赋予了对范围广泛的内政的立法权力,这些内政包括家庭事务、法律体系、住房、农业、健康和社会、教育及环境政策。[26]苏格兰议会还有权力(尽管尚未使用这个权力)把苏格兰的所得税率上调或者下降3个百分点。[27]由苏格兰议会通过的法律没有必要得到某位英国大臣或者英国议会的核准。[28]


  

  在《威尔士政府法》中,英国议会下放给威尔士的权力则要少很多。它把执行权而非主要立法职能授予处于加地夫(Cardiff)的威尔士国民议会。威尔士事务大臣必须确保英国议会的上位法,然后,这个上位法允许它让威尔士国民议会在上位法授予管辖权的领域内通过下位法。实施这项法律的权力转给了威尔士行政机关和威尔士国民议会。[29]


  

  英国议会的一项法律还将掌控农业、住房、健康、教育、社会服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权力让与了在贝尔法斯特(Belfast)的北爱尔兰立法机构。但是,与苏格兰议会的情形相比,英国议会的一些权利获得了更明确的保证。另外,警务和安全事务留给了北爱尔兰事务大臣,他仍然是英国议会的一员。[30]然而,将权力下放给北爱尔兰被证明极难操作,因为事实证明,要让两个决然对立的团体(民族主义者和统一主义者)以合作的精神来共同行使这些下放的权力极端困难。在早些年,北爱尔兰国民议会暂停了四次,立法权和行政权不得不交回给英国议会。[31]直到2007年,民主统一党(Democratic Unionist Party)与新芬党(Sinn Fein)民族主义者之间才组成一个困难的联合政府。在政治目标决然不同的情形下,这两个党在2007年大选中一共赢得了108个议席中的64个议席,在2011年大选中一共赢得了67个议席。近些年间,随着南北部长委员会和英国—爱尔兰部长委员会的建立,它们允许爱尔兰共和国在北爱尔兰事务上发挥作用,英国在北爱尔兰的主权因此已被稀释。很明显,英国议会非常愿意减少它在北爱尔兰的作用,如果这样做能够让那里的分裂团体形成一致和合作的话。


  

  很清楚,曾经是英国宪法的主要和主导特征的“王在议会”的主权,近年来已经是妥协和衰落了。现在,欧盟机构制定如此多的法律,获得下放权力的各立法机关也通过并实施了不少法律,显而易见,英国议会已经失去了直到晚近时期仍然拥有的绝对和没有限制的主权权威。王在议会主权已经侵蚀,它还会被进一步侵蚀,而且,除非做出一项决定退出欧盟和废除所有权力下放的法律,否则,它的权威不可能恢复。这在宪法理论上也许是可能的,但在实践中却是难以想象的。


  

  二、法治的变化


  

  英国加入欧共体以及国内权力的下放都改变了法院的宪法角色和法治的运行。通过接受欧共体的成员身份,联合王国加入了一个联盟,而这个联盟基于不同的法律原则,运行规则也不同。联合王国的大多数地区拥有并实施普通法原则的司法程序。[32]与此相反,欧共体是基于欧洲大陆公法原则而建构起来的,它强调罗马法,国家被构想为一个法律实体,拥有受过法律训练的官僚队伍。欧盟法律活动的特征是,预先接受官僚方法,宣布广泛的普遍原则,让法官去做细节工作。但是,英国的普通法传统总是怀疑那些大而化之和抽象的原则,这些原则致力寻求具有约束力的效果。[33]取而代之的是,英国法更喜欢给予法庭自由裁量权,根据每个案件的特点来进行处理,让指导性原则适应特殊的环境。英国法大多回避普遍原则,倾向于建立法庭可以运用的具体规则而不诉诸任何普遍性政策或者原则的考虑。


  

  我们已经了解到,自从加入欧共体后,联合王国必须接受欧盟法优于国内法,欧盟能够要求对议会的立法进行增修,甚至完全可以要求议会通过新法律来确保欧盟法在英国的适用。这就会影响到法律程序。在很多问题上,上院不再是一些争端的最高上诉法院。相反,诉状可以呈交给欧洲人权委员会,对英国法院判决的不满可以上诉到欧洲法院,后者可以做出终审裁决和复核。《1998年人权法》的蕴意尤为重要,它将《欧洲人权公约》植入英国的法律之中,并于2000年10月生效。[34]该法的条款明确要求英国法院在解释英国立法时,要采取能够确保其与欧洲公约兼容的方式。更重要的是,它看来是建议,如果欧洲法院认定了英国任何立法中的一个部分与《欧洲人权公约》不符合,那么,除了增订英国法以符合公约外,英国议会别无他法。[35]为了明晰起见,欧洲法院有时还裁定,英国议会必须要增订或者废止它以前通过的法律。如果欧洲法院做出对英国法律不利的裁决,很难看到议会或者英国法院会拒绝采取确保遵从的行动。更有甚者,在一项事关英国法与附加其中的欧洲元素有争议的案件中,即便由上院法官作出裁决,法官也必须有向欧洲法院请求终审裁定的决定。因此,英国法官日益认识到,欧洲法院具有更高的司法管辖权。[36]这种趋势开始赋予欧洲法院对议会法律的宪法审查权。未来欧洲法院可能会更经常地使用这个宪法权威。


  

  现在,欧盟法律在过去或者将来都会比议会的法律更具优先权,这意味着在宪法上一些欧盟法律现在被视为优于英国的一般法律。这是以前没有出现过的情形。因为这样,英国法院自己开始发展了一个新的宪法权利原则,这项原则虽然没有允许他们以违宪为由否决议会法律,但是,它能够让法院对议会施加压力。如果议会想干涉《1998年人权法》所规定的权利,它要运用明确和清晰的语言。现在,英国法院有权撤销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决定,除非这一违反是议会某项立法明确允许的。[37]通过增加法官拥有的控制立法和坚持法治工具的新内容,以上的情形加强了法官的力量。新的法律概念和宪法论据业已进入到英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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