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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英国宪法:改进或颠覆?

  

  戴雪和布莱克斯通强调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戴雪还特别进一步地强调了议会对扩大的选民负责。他相信:“从长远来看,选民总是能够施加他们的意志。”[14]自1689年以来,议会做到了每年开会,而且自那以后,行政行为已经非常依赖议会每年决定的税收。议会掌控着财政命脉,它日益能够要求行政机关说明它所采取的行动与推行的政策。逐渐地,人们接受了下院在决定税收上的优越地位,这是因为下院是经选举产生的,选民可以向议员问责。18世纪时期,选民只是成年男性有产者这样的少数群体。但是,从1832年到1969年的一系列议会改革使所有年满18周岁的男女都拥有议会选举的投票权。选民虽然不进行管理、也无法通过法律和不能决定税收,但是,他们能够改变下院的构成,随之就是改变政府的组成。尽管英国宪法从未宣称英国人民的至高无上,但在实践中,英国宪法运行的基础是:选民选择他们在下院中的代表,下院中的主导团体或多数党组成政府。[15]


  

  至少有三个世纪,大多数英国政客和许多英国人民赞赏英国宪法,对它带来的好处欢欣鼓舞。尽管拥有独特性、模棱两可和不确定性,英国宪法经常产生合理的良好政府。在世界上较为发达的政治国家之中,英国实现了最长时期内没有暴力革命或者流血内战以及强加的独裁统治与国外占领。尽管如此,大约从1960年代、确切地说是从1980年代起,对英国宪法的批评多了起来,担心它会如何发展。[16]我们可以从议会辩论、媒体讨论以及民意测验,诸如“宪章八八”、“自由与苏格兰大会”这样的压力集团的活动以及在各个王室委员会和议会宪法委员会的活动中窥其端倪。许多不同的问题被提了出来,包括:王室作用的下降甚至对其尊崇的降低;上院的构成及其正当性;选举中投票率的下降;公众对权威特别是对政客尊重的下降;对政治中不道德行为与腐败的恐惧变得流行;担心首相的特权与任命权;大多数英格兰人对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困扰问题漠不关心;在大选中,少数人投票能够在下院中形成占绝对多数政府的事实;拥有议会多数的政府有能力促使议会通过某些政策,尽管存在着民众对这些措施的广泛不满。


  

  不论是在哪个党哪个首相的统治时期,都有人甚至断言,英国在20世纪晚期已经变成一个“选举专制”体制,这些批评和担忧影响巨大。一系列宪法变革业已颁布,或者在近年受到认真讨论。其中一些宪法变化,特别是向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下放权力的政策对英国的政治实践以及英国宪法的运行影响巨大。更严重的是,因1973年英国加入欧共体而造成的宪法变化。审视最近这些年这些发展带来的所有的变化与挑战是不可能的,本文因此拟专注于这些发展对英国宪法三个特征的影响,这些特征从18世纪晚期到20世纪晚期都未曾受到重大挑战。这三个特征是:“王在议会”的主权;法治的运行;使政府对议会和人民负责的方式。


  

  一、对“王在议会”主权的挑战


  

  联合王国寻求加入欧共体是因为觉得这一举措能够带来经济上的利益。许多倡导加入欧共体的政治领袖宣称,欧共体的成员身份不会改变英国宪法或者英国重要的政治实践。加入欧共体的主要倡导者爱德华·希斯(Edward Heath)首相就宣称,加入欧共体并不会“侵蚀自然主权”。[17]说得好听点,这种观点是不真诚,说得不好听,这种观点是不诚实。当1972年,《欧共体法》通过英国加入这个超国家组织时,议会立刻接受了一系列广泛的法律,甚至接受了更多的为在英国执行这些法律所需要的行政规章和指令。尽管它们不是由被认定为拥有主权的“王在议会”最先提出来的,后者还是批准了这些措施。[18]因为联合王国加入欧共体,来自欧共体(现在是欧盟)的法律、规章和指令的数量便大量增加。欧盟对商品服务和劳务市场、地区和环境政策以及国外经济政策有着相当大的影响。据估计,大约有50%联合王国的国内法源于欧洲,80%管理英国贸易的规则与规章来源于某些欧盟机构或者制度。[19]这些措施大多来源于欧盟委员会或者欧盟部长理事会,但是它们必须经过英国议会批准而成为联合王国的法律。1979年建立的欧洲议会的重要性稳步提升,它能够制定法律而且可以使之在英国实施。英国选民可以选举欧洲议会的代表。但是,在一个扩大了的欧盟中,他们只能选举欧洲议会736名成员中的72人,这太少了。联合王国已经接受了这些宪法安排,结果,始于欧洲的英国法律比例越来越大,英国议会立法的自由度受到严重制约。议会被要求制定法律以配合欧盟机构作出的决定,这样一来,它此前的立法自由选择权也被侵蚀了。[20]


  

  联合王国不得不接受“王在议会”不再是立法方面唯一的和不受限制的主权权威,接受欧盟的行为和创制权具有更高的立法权威。在双方就欧洲的规章或指令对联合王国的影响产生分歧和冲突时,欧洲法院坚持欧盟法高于英国法,并且有好几次它还作出了不利于联合王国政府的决定。此外,英国法院也采取同样的观点,它们现在能够挑战与欧盟法不相容的议会制定法的合法性与有效性。[21]法官不得不认同新的宪法形势:比起由议会通过的普通法律,一些由欧盟机构制定的法律具有更高的地位。[22]英国议会本身也不得不接受这种新的宪法形势。它经常制定一些法律,以确保欧盟机构此前的决定被清楚地理解,并在整个联合王国得到全面执行。议会两院也建立了特别委员会来仔细审阅欧盟法律和指令的建议草案,检测源自欧洲的法律是否需要英国制定新的法律或者对现存的成文法进行增订。尽管这些委员会术有专攻,但是它们基本上无法控制欧盟的法律和指令。他们可以建议和警告,但是,一旦相关的欧盟机构同意某一法律,英国议会实际上就没有了选择权,只有赞同这些措施并且确保它们在联合王国执行。[23]现在,在涉及欧盟法律和指令问题上,“王在议会”能够行使其以前的无限和无约束主权的唯一方法也就是通过退出欧盟的立法。[24]在宪法理论上,这样做可能是合法的,然而,除非出现了严重的经济和政治危机,否则很难想象它会如此行事。再说,退出欧盟本身会造成如何处理大量欧盟法、规章和指令的宪法危机,因为它们已经被吸收进联合王国的法律和实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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