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政策形成过程上的共性。政策过程的起点是社会问题,{24}通过政策议程社会问题就转化为政策问题,政策过程就随之开始了。经过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终结等阶段性过程,解决了社会问题,实现政策主体确定的目标,政策运行的全过程终止;然后又应对新的社会问题,如此循环反复。如果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社会问题就是已经实现的价值和尚未实现的价值之间的矛盾。政策的形成过程,就是政策主体对尚未实现的价值的一种追求,也就是政策主体想要实现的价值,这是政策主体所追求的终极目标。{25}同样,刑事政策要解决的犯罪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按照政策学的逻辑推论,刑事政策过程的起点是犯罪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当时的犯罪情势及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因素,依据刑事政策的思想指导,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在实践中予以实施、评估,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并最终实现对犯罪行为所否定的社会价值的重新恢复和建构,{26}保护社会,维持秩序,保障人权,实现正义。
第四,政策体系上的共性。公共政策是一个系统整体,任何政策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处在不同层次的政策系统之中。从纵向层面可分为总政策(元政策)、基本政策、具体政策(方面政策),也可分为一般政策和特殊政策。{27}从时间维度可分为长期政策、中期政策、短期政策和临时政策。刑事政策同样是一个系统整体,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政策,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基本政策,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具体政策、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具体政策、改造教育罪犯的具体政策、预防犯罪的具体政策。从时间上可以划分为:在社会治安非正常时期的“严打”政策,针对某一时期某类犯罪突出的专项斗争政策,长期实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等。这些政策相互配合联结,构成刑事政策的体系。刑事政策体系的系统性是我们完整理解刑事政策概念、正确区分不同政策、合理确定不同层面刑事政策位阶的基础。也是合理地解决各不同刑事政策分工的前提。
第五,政策行为准则与规范上的共性。政策总有具体的作用对象或客体,它规定对象应做什么和不应做什么,规定哪些行为受鼓励、哪些行为被禁止。政策规定常带有强制性,它必须为政策对象所遵守。行为规范和准则,使政策具有可操作性,从而才能有效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28}刑事政策同样具有手段的载体性质的问题。如果缺乏可操作性、规范性和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刑事政策就很难执行。我国有学者指出,刑事政策规范的形式有两类:一类是法律规范,例如被包含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中;另一类为非法律规范,被包含在政府文件、政党决议或执政党纲领之中。{29}在强调刑事政策的规范性特征时还应注意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问题,刑事政策毕竟不是刑事法律,因而其规范性、强制性不能等同于刑法的规范性、强制性,否则两者没有区别,也就难以分清两者。
第六,政策研究视角上的共性。尽管我国学者认为刑事政策不能等同于公共政策,但基本都承认公共政策理论研究的发展为刑事政策的理论研究带来了广阔的空间。我国研究刑事政策的学者多从政策学视角探讨刑事政策的概念、特征、制定、执行等理论,足以说明政策学与刑事政策学研究的密切程度。大多数学者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政策的一部分。为此,我们在研究刑事政策时应积极地借用政策学研究的成果。一方面从方法论的角度构建理性形态、分析工具,运用量化方法、质化方法及超理性、非理性的资讯研究刑事政策的原理,增强理论张力;另一方面要从实质理论角度,以阶段论为取向着眼于刑事政策知识的内涵与本质,研究问题建构、政策过程、政策规划、政策执行与政策评估等理论,以增强理论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完善“组织艺术”。{30}同时要将两者科学地有机统一起来。“如果把‘研究科学’与‘组织艺术’割裂开来,那么‘研究科学’就应单纯为了研究而研究,变成单纯玩弄概念、定义的抽象的‘玄学’,最后成为‘空中楼阁’;而‘组织艺术’一旦离开了科学基础,就会变成盲目的机械的可以任人摆布的工具,就会被人滥用。‘因时因地立法’、‘仓促立法’等有时就是这种滥用的具体表现。”{31}
(2)刑事政策不同于社会公共政策的个性
刑事政策不同于一般社会公共政策的特殊个性应当说还是比较多的,但其中最主要的内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刑事政策以犯罪防控为个性价值目标。如果说所有的社会公共政策都是以谋求人类福祉为共性价值目标,那么刑事政策就是通过实现犯罪防控价值来谋求人类福祉;即是说,只有刑事政策以犯罪防控为直接价值目标,而一般社会公共政策并不当然以犯罪防控为个性价值目标。
第二,刑事政策方略中内含了刑事类措施(指在实质上包含刑罚处罚性质的措施)。即刑事政策由于其个性目标价值的特殊性所决定,它可以在一般社会公共政策方略以外动用刑事类措施,而一般社会公共政策不能动用刑事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