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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广义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

  

  2.刑事政策与社会公共政策的关系


  

  如何界定刑事政策与社会公共政策的关系,一直是刑事政策研究者难以破解的难题。我国学者和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刑事政策研究者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刑事政策是公共政策的组成部分。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妥当,尤其是有违刑事政策发展的历史事实。刑事政策概念于1803年提出,其间经过近200年的努力已经发展成为较为完整、系统的体系框架;而公共政策概念的提出是晚于刑事政策概念150年后的1951年,由哈罗德·拉斯韦尔(HaroldLesswell)与拉纳(Lerner)在《政策科学》(The Policy Sciences)一书中提出来的。{16}因此,从历史发展的顺序看,刑事政策在先而公共政策在后,很难将刑事政策划入公共政策范畴。另从西方国家刑事政策发展演变看,刑事政策最初只是刑事政策研究者的思想观点,后与国家的犯罪对策相结合构成刑事政策体系,目前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仍有一些学者把刑事政策作为刑事政策思想或刑事政策学说。这说明刑事政策应包括思想观念与犯罪对策的具体措施和方法两个层面。如果仅从实际的政策层面看待刑事政策则有失偏颇,更容易导致对刑事政策的简单注释和解说,难以科学地论证现行刑事政策并对刑事政策批判、创新和发展。因而,刑事政策概念不能套用公共政策的概念。当然,刑事政策与公共政策概念不同而不能混为一谈,并不否认两者有相互联系的一面。刑事政策学的鼻祖李斯特提出的著名论断“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论断就足以说明二者之间的联系,也充分说明刑事政策研究者早已注意到了社会政策与刑事政策两者之间的一致性;并且,公共政策研究的兴起,确实“为刑事政策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资源”。{17}


  

  我国公共政策研究的学者在分析我国公共政策时所提出的一些观点值得刑事政策研究者注意。有学者指出,中国公共政策学者“过于强调政党和政府的政策主体地位,忽略了社会政治团体的主体性;过于强调政策的目标取向而忽略了政策的过程特点”。{18}中国的刑事政策研究者亦有同样的倾向,在定义刑事政策时多强调“党和国家……制定的”或“国家为打击和预防犯罪……制定的”、“国家或执政党为了达到抗制犯罪的目的……制定的”等,过于强调政党和政府的政策主体地位而忽略了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主体地位。刑事政策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的基础是民众,如果离开民众如何预防犯罪?有的学者认为:“刑事政策领域,是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公共政策,刑事政策的决策主体只能是执政党和国家机关,而不包括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个人。”{19}认为这一观点恰恰忽略了政策的过程特点。公共政策与刑事政策都是一个客观过程,要经过酝酿、制定、评估、执行、终结等环节,在任何一个环节中都必须有社会团体和公众的参与。如我国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就必须要有公众的参与,要广泛地征求民众的意见,要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实施。我国学者陈兴良在论述刑法的“公众认同”时指出:“在立法的时候,刑法规范的制定不能是脱离现实、脱离情理、脱离公众的认同的,刑法规范必须是从现实的市民生活中引申出来的,是建立在公众认同基础之上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刑法的公众认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刑法规范的内容合理性和它的有效性”。{20}因此,我国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同样需要公众的参与才能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


  

  关于刑事政策与社会公共政策的关系问题,我认为可以简要地将其概括为:刑事政策是社会公共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既有与社会公共政策相同的共性,也有与社会公共政策不同的个性。


  

  (1)刑事政策与社会公共政策的共性


  

  刑事政策作为社会公共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与社会公共政策具有广泛的共性,刑事政策同样具有社会公共政策所具有的一系列基本特点。综合我国政策研究者和刑事政策学者的观点,刑事政策与社会公共政策之间的共性大致可以确定如下一些方面:


  

  第一,政策目标取向上的共性。一定的公共政策总是要实现一定的目标,具有明确的方向性。同样,刑事政策也是一个目的性的活动过程。在这个意义上说,刑事政策学是政策之学。所有的政策都是达到一定目的的手段,刑事政策同样时时不忘它的目的即预防犯罪,所有刑事政策的研究与思考、制定、运用、实行都应以预防犯罪为必要内容,刑事政策的调整也必须要以预防犯罪为坐标,充分考虑刑事政策的时空性,即“不容忘记现代的情势,不容忘记中国此时此地的环境。”{21}实质上我们可以说:现代公共政策整体、其中当然包括刑事政策在内都是以谋求人类福祉为共性价值目标。


  

  第二,政策主体上的共性。公共政策主体是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每一个群体,包括政府部门、各类政治或社会团体、国际性组织、大众传媒、公众或选民等。{22}不同的公共政策主体在公共政策过程中有着不同的权力和义务。刑事政策主体同样应该多元化,不仅要注意国家和社会团体、公民的主体资格,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入世,还要注重国际性组织的主体身份。从现代刑事政策的发展历史看,国际性组织对刑事政策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和巨大的推动作用。林纪东先生总结为:它表明了刑事政策的世界性;它使人们更加重视刑事政策的观念;它对于犯罪的原因、防止犯罪的对策,提出了许多极有价值的建议,各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奉为准绳。{23}如我国政府已经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那么,我国刑事政策就应当体现《公约》的基本要求,这是值得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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