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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奸罪应当废除

  

  激进女性主义认为,女性受压迫的基本根源是男性对女性身体的统治。这种统治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通过意识形态途径,如淫秽色情品的制售,贬低女性的思维定式,性别主义的幽默玩笑等,二是通过实践的途径,如男性中心的婚姻和财产法、剥夺女性的生育权利及性暴力等。相比较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这一派的女性主义毫无疑问更极端一些,也更倾向以冲突的视角来审视两性关系,她将理论重心放在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以及男性对女性在性和生育领域的控制上,强奸于是成为其攻击男权制的主要依据,而在控诉强奸的同时又必然触及到相关的法律与司法体系。比如著名的激进女性主义者麦金农就这样控诉过国家法在惩处强奸罪时的无能与失策,她说,“多数女性认为,反对强奸的法律在运用时实际上是无法操作的。女性的经验比法律更经常地被因此而去合法化……从女性的观点来看,强奸不被禁止,而是被规范。即使是知道自己已被强奸的女性,也不相信法律系统会用她们看待强奸的方式来看强奸。通常她们没有错。在许多受害者的经验里,国家非但不曾阻止或报复强奸,反而使强奸永存于世。指控强奸的女性说她们被强奸了两次,第二次是在法庭。在男性国家之下,侵犯的边界、羞辱和作为公共的性展示的侮辱,都使法庭陈词更像是一场形象的演说{1}。


  

  麦金农还将犀利的笔锋指向当时美国强奸法中对强奸的定义,因为它将强奸罪定义为”未经女性同意的……行为“,而”同意“一词,在麦金农看来,就像设置的一个陷阱,因为,”同意“似乎体现了权力平等条件下女性的性选择权的自由行使,但在事实上却掩盖了潜在的之于女性的约束和不均等的社会构造。”同意“本身就意味着男性的欲求被假定为了一种女性的权力形式,仿佛女性既能唤起这种欲求,同时也能拒绝对它的满足。这样,男性主动的原因和对他的满足的拒绝,似乎都可以归因于女性,最终达到的效果是将男性的暴力合理化。在这种模式下的”同意“,与女性的选择和沟通相比,具有更多的女性存在的形而上学特征。麦金农嘲讽说,强奸法里女性所谓的权力行使(即她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其实预示了其更为基本的社会无权{1}。甚至法院会因此而认为,如果性发生了,就是女性所希望的。从麦金农对强奸法的批判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之所以会如此规定,是因为这完全是男性经验的立法,事实上,在强奸行为发生的特殊情境之下女性是完全不可能具有做出”同意“与否的能力的。当然,在斥责强奸行为和批判现有法律之外,激进女性主义者也不遗余力地为受到强奸的女性设立救助中心和为受暴女性提供庇护所,以实现女性群体内对受害同胞的保护和关爱。


  

  女性主义的不同阵营不约而同地将强奸视为标靶,但是,无论是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从平权立场来捍卫女性的性权利,还是激进女性主义者激烈地斥责强奸行为及无能的国家法,都无助于现实的改善。无论国籍、地域和种族,女性的命运都大致相同——她们始终生活在强奸的阴影之中。可见,仅仅依靠法律的规制、女性主义者的控诉和救助并不能有效防止强奸的发生。那么,面对强奸,我们是不是就只能坐以待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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