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是向上级法院汇报,由上级法院的对口庭室的负责人出意见,目的仅仅是保证案件上诉后一定维持。这种做法的恶劣程度要比法院内部法官向庭长、院长汇报的做法更甚,它完全使两审终审形同虚设。而且,据我所知,很多的所谓汇报也不是正经八百的,所谓汇报笔录也非常不正规,甚至有些案子还是在觥筹交错中定下来的。所以,即使是上级点了头,真正的二审审理也不是板上钉钉。比如,听取汇报者调走了,换的新人可未必买你一审的账。再比如,二审法官完全可以说,你们当初汇报的时候有很多关键事实就没说清楚,甚至是没说,所以该改还改。本人遇到的跟上级法院打完招呼后依旧遭受改判的事情有好几起。
其二,二审法院内部的汇报制度。以前本人在法院任职的时候,客观地说,审判长的权力还是比较大的,许多改判的案子都不用汇报,或者说是否需要汇报,完全由审判长自己决定。可是近来,尤其是递进式化解闹的,改判发回似乎成了天大的事情,每个有可能改判的案件,都一律要向庭长汇报,不行再向主管院长汇报。仔细想想是很滑稽的,基层法院一个独任法官做出的判决,二审法院合议庭3个人再加上正副庭长甚至主管院长,都改不了?有人说,法院内部对于疑难重大案件的汇报制度是为了防止法官滥用手中的审判权,而加以限制。况且二审法院是终审,更加要慎重。本人当然同意,终审要慎重,可是难道维持一个错误判决,就可以随随便便,不用向任何人汇报,而改正一个错误判决,就要层层请示,需要这么难吗?
本人看来,汇报制度恰恰是司法腐败的肥沃的土壤。荣誉因为分享的人多而微不足道的,责任也因为决策的人多而无人负责。之所以这么说,首先,汇报制度的假设前提是领导的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都高于下级,这个观点根本不值一驳,连本朝太祖都做过“高贵者最愚蠢,卑贱者最聪明”的圣谕。领导通过听取汇报来控制审判方向以渔利,还美其名曰“指导审判工作”。其次,一个试图权力寻租的法官,恰恰一边做那个啥,一边立那个啥,最后出了问题就是一句话“领导定的,我也没辙”。殊不知,有的法官是“真没辙”,而有的法官是带着倾向性意见汇报,让领导给自己顶雷。汇报制度最终成了上下相愚的工具、互相渔利且推卸责任的法宝。
其三,二审法院在改判前要与一审法官沟通意见。按照不成文的规定,改判之前,二审法官要给一审法官打电话,了解其判案思路,同时求得其对于改判发回的谅解。这种做法尤其诡异,一审的案子思路从判决书和卷宗里都看不懂,就得问问一审法官,您判案时是怎么想的,好像这里面有着深重且不为人知的玄机,需要亲自去求证,如果一审法官给出了听似很有道理的解释,于是二审法官“恍然大悟”,“高!就是高”,于是顺手维持。这完全将二审审理的过程当成了灯谜游戏啊!您一审法官审的案子让人家看不懂,说明您没认真审,至少也是不负责,改判发回是很正常的。再说,改判之前打电话,说“您的案子有毛病,我们得动,请您谅解”,这就更滑稽,一审要是说“我不谅解,我也不服气”,您难道就不改了吗?一审的判决有没有毛病,其实一审法官心里最清楚,跟他们沟通的必要性完全就不存在。